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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影政策和国际法

发布时间: 2022-10-21 20:25:41

Ⅰ 欧盟经济政策是什么

欧盟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主要的有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地区政策、共同社会政策、共同货币政策、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保护消费者政策以及共同外贸政策等。体现了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以及安全和防务领域已经实现联合的欧洲格局。

欧盟的政策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取消了各成员国之间的所有关税,建立了统一的海关税则,初步建成了关税同盟,对来自区外的第三国产品实行共同的关税政策,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内实施的第一项共同政策。其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产品合理的销售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其主要内容是对内建立共同农业基金、统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农产品出口予以补贴,对外则设置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差价税、配额等贸易壁垒,使欧盟农业免遭外部廉价农产品的竞争。地区政策的目标是“促进欧盟整体的协调发展”、“加强其经济和社会统合”以及“降低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消除最不发达地区或岛屿及农村地区的落后状况”。欧盟社会政策和地区政策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的目的均是促进欧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除上述共同政策外,欧盟近年来还逐步加强在就业、交通、公共健康、环保、科研以及司法和内政等方面采取共同行动,与各成员国在这些领域所采取的国别措施互为补充。

成功的经验

与世界其他地区众多类似经济区域相比,无论从联合的广度和深度,还是从地位和影响看,欧盟都是最成功的典型。

就联合的广度而言,欧盟成功地开创了跨国合作的经济政治联盟的先河,包括的成员国众多。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联邦的特征。欧盟成功的区域政策是实现合作的基础,区域政策尽可能明确地界定区域问题与问题区域,把广大的区域联系在一起。其次,区域政策有明确的总体目标:致力于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以达到缩小区域间差距的目的,使欧盟范围内不同区域达到最大程度的聚合。这一切都为解决区域不平等问题和实现广大地区真正的联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经济领域,欧盟从成立初期就一直致力于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并且,欧盟也在世界上推行这一相同的准则,使欧盟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量和影响大增。欧盟坚信,多边贸易自由化能对全球经济产生极大的效益,其中,发展中国家受益最大。

在深度方面,1958-1968年,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已经逐步取消了工业品关税,实行农产品关税同盟,统一农业政策和农产品价格,设立共同的农业基金对农业实行统一的补贴。1993年1月,欧盟启动内部大市场在成员国之间实行人员、物资、资本和服务自由流通。1999年1月,欧盟中的11个成员国率先放弃了货币主权,共同采用统一的货币欧元,这么多主权国家自愿放弃本国的货币发行权,把这一核心主权交给它们信赖的超国家组织,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个同类组织像欧盟那样拥有共同的决策机构、共同的执行机构、共同的议会、共同的中央银行,同时欧盟还在努力推进共同的外交政策和安全政策并着手组建快速反应部队。欧盟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已迈出了最坚实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存在的问题

欧洲联盟仅仅是一个国家邦联,但它不是一个联邦国家。过去50年里,它的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建立在一系列条约基础之上。在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欧盟的决策机制问题。欧盟的决策机制是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首脑会议实行共议制,如果在某个问题上一时无法取得共识,则推迟到下次首脑会议再议。这种决策机制虽然降低了大国操纵的机率,但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出现了无法兼顾的两难境地。此外,对欧盟委员会(欧盟的执行机构)的大小和席位分配、对欧盟议会席位多少和分配也都存在着争议。欧盟理事会则按成员国人口比例分配投票权。现在欧盟由15国扩大到25国,决策难度更大了。

二是利益分配问题。成员国内部经济差距大,扩大后机构和协调更加困难;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各项开支,2004年初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今后十年的年度预算框架,预计预算额将从目前的1,000亿欧元增加到2013年的1430亿欧元,即占到欧盟生产总值的1.15%.这一建议遭到净摊款国的反对。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基础不同,受惠国和净受惠国之间就存在无法避免的利益分配问题。

三是欧盟的团结问题。经济实力基础不同决定了各国互相争夺欧洲联盟发展方向的领导权,内部团结的信心和意愿的强弱也不同。富国和穷国在经济利益分配上有分歧;大国和小国在权力分配上时常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西方的盟主美国不愿见到欧盟影响的扩大,竭尽挑拨离间之能事,防止欧盟形成一支独立自主的强大力量对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启示——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例

欧盟的“欧洲协调”精神意味着世界经济关系正由国家之间的较量转向区域经济组织之间的角逐,区域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和地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欧盟的合作模式可以归纳为“共同稳定、同步发展的区域化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模式”,将生态与环境保护视为经济长期增长的前提,使“可持续”成为一个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目标。这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当今世界,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欧盟成功的经验也带来重要的启示。

启示一:共同市场体系的建立是区域合作的重要力量

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质是市场一体化,欧盟在这个方面提供了一整套的政策制度框架来管理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尤其是致力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及共同市场的建立。欧盟从区域化合作开始到一体化进程,往往都是经济先行一步;从产品贸易为主要形式的交流转向以投资为主的合作也是一种关系走向紧密的标志。欧元体系的成功建立和以“欧盟”为主体的区域内外以资本流动作为重要形式的经济往来,已充分显示了这个统一市场体系是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对我国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有重要启示的。

启示二:制度创新是区域合作的重要保障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实质是一个跨国度的制度创新过程。欧盟在一体化的各个阶段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成员国都实行共同的区域政策。一个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从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可知,区域内的制度一体化是保证其功能一体化实现的重要保障,同时制度一体化需要在打破原有的各自为政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效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因此,借鉴欧盟的经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最核心的基础也是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管理决策机构,打破行政界限的束缚,为实现“行政区域”向“经济区域”转变提供制度保障。

启示三: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是区域合作应实现的目标

欧盟在一体化的经济互动中,注意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建立了消除地区差距和贫困的机制,在合作协议中也有对相对落后国家产业的保护和一定的扶持,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较好地提升了整个地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但同时决策机制也使受惠国和净受惠国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和协调问题,显示出在实现效率和公平之间的两难境地。这个问题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应重点考虑的,在进行内外事务决策时应努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在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中不断增强实力,扩大自己在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

启示四:经济文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区域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欧盟在实现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特别注重经济、文化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大量投资于研究与开发,以推进“欧洲研究区”的共同科学政策,致力于成为世界级知识经济区;同时还建立了统一的欧洲环境法即欧盟环境法。欧盟环境法体系的形成是当代环境法的一个奇迹。欧盟环境法并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种长期的历史现象,在21世纪,由于欧洲政治、经济联合的速度加快,欧盟环境法的统一体系将会加快,也必将对人类环境保护和法治文明产生重要的影响。重视和吸收欧盟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现经济文化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Ⅱ 欧洲艺术电影和好莱坞商业电影在内容和创作上有什么不同

对于习惯看美国电影的人来说,欧洲电影就是另类!
首先,欧洲电影比较情绪化,个性突出,节奏不像好莱坞那么快,结构也比较脸色,故事性不太强,有一种悠然自得的味道。用商业生产的观点看,这些都是不利因素。
其次,更加重要的是,欧洲人和美国人的文化理念不大相同,欧洲人看重艺术标准,而好莱坞似乎更注重研究标准艺术,也就是能够适合全人类的口味,因为它恰恰要淡化这种地方色彩,以便于它更方便地进入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这里用得上一句文学术语,没有技巧就是最好的技巧。
客观地说,不管人们愿意还是不愿意,引领当今世界电影潮流的还是美国影片。在整个欧洲,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幸免”美国电影的冲击。据欧洲电影评论界的统计,欧洲国家电影市场平均70%至80%是美国影片,只有法国略好一些,但美国影片也占其国内电影市场的50%。至于电影出口,除法国和西班牙影片等由于语言和文化优势,可以分别出口到欧洲、非洲等法语国家和拉丁美洲等西班牙语国家外,其他欧洲国家的电影几乎已经完全地方化,很难在国际上找到市场。为了扶持欧洲电影,欧盟给成员国售出5个拷贝以上的影片提供一定资助,但这也如杯水车薪。电影的发展需要市场,而市场的决定者是观众。

美国电影的优势是它的商业化、全球化和贴近观众,即便是发生在美国的事,也能引起其他国家观众的共鸣,这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电影无法比拟的,它也是美国电影赢得市场和观众的原因。

面对美国影片的强大实力,中国电影远没有走俏欧洲。比如在比利时,不少美国影片的DVD可以轻而易举地销售上万张,而中国电影的DVD最多销量也不足2000张。尽管中国的许多导演和演员在世界上已颇有名气,但要让中国电影真正走向世界,中国电影人还要进行电影商业化的探索。

1.国际电影市场概况

在人类诸多的文化艺术形式中,电视和电影的影响力最大。电视作为最普及的大众传播媒介,是诸多艺术表达形式的载体,而电影是美术、戏剧、音乐、摄影等多种文化艺术的汇流。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优势互补的。二者的合作以及政策上的扶持,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其他文化形式的熔炉和舞台。并且,以此二者的合作为契机,可以形成多种文化形式的大市场,这是很多国家从政府到企业最关注的问题。换句话说,电视和电影是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入口,由此也说明了电视和电影的文化敏感性。

这种敏感性首先体现在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中。事实上,自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谈判以来,电影业的问题就成为诸多纷争里的一个焦点。美国希望电影业被囊括进谈判条约里以便于电影能和其他商品一样参与流通。欧洲国家则坚持认为电影业应该被排除在条约之外,因为没有配额制度和关税规定的保护,他们的电影业将抵挡不住主要来自美国的冲击。当时谈判协商的结果是做出规定,允许个别国家保留配额制度。

在1993年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谈判中,美国又一次提出关贸总协定中应该包括电影和电视节目。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则以“文化例外”为旗号,经过激烈争论,终于在关贸总协定里成功地将这两个领域的产品和服务排除在适用于一般商品的规定之外。

对于欧洲来说,在关贸总协定里就电影和电视节目所做出的抵制,超出了一般经济上的意义。因为在欧洲和其他一些地方电影被视为民族文化资产的一部分。商业文化产品和服务例如电影和电视节目、唱片和书籍等,在加拿大被称为“文化产业”,在英国被称为“艺术行业”,而在美国它们则成了“娱乐业”。现在,许多国家对文化业实行的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上的保护和管理,对什么是文化和什么是娱乐还没有做出区分,而将二者一律视为文化范围提供保护。

然而,在1993年乌拉圭谈判僵局中,美国的贸易代表、1988—1993年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的主管Peter Morici则将电影业基本等同于一般商业。“当我们谈论电影的时候,我认为它主要是一个商业问题,而非一个文化问题。”“从全球范围来说生产什么主要由好莱坞自己决定。我们拥有一个竞争力很强的行业,这个判断当然是根据我们销往世界各地的电影的数量做出的。”

正是因为电视和电影在文化产业中的独特地位,在国际贸易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围绕着二者所进行的国际文化贸易战已经在全球展开。

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博弈,就客观实力而言,其他国家根本无法与美国电影相提并论。一方面,美国电影牢牢控制着美国本土的市场主导权(其国产片票房占全年票房总收入的96%),另一方面它还跨国界控制着其他国家半数以上的电影市场份额。法国着名影评人克洛德·卡利说 :“一些国家,再也不能讲述自己的故事了,他们的市场九成被并不反映他们生活的美国形象所占领。”在这样的贸易战中,欧洲国家始终没有放弃。

2.欧洲电影业的保护

在美国制作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的大举进攻前,欧洲许多国家勉力维持着各自的文化特性。对于具有相似政治文化背景和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欧洲而言,政策壁垒是它们最有效的手段。制定文化保护法是保持民族创造力不竭的方法之一。如此一来,美国的许多贸易合作伙伴在从鞋子到计算机的各种商品都大开通商之门,但在外国视听产品的交易中坚持实行严格的配额制度和关税。文化保护法允许许多国家鼓励本国的电影创作,否则在好莱坞攫取全球市场的努力面前那些国家的这一行业将难以为继。然而即便有了这样的法律保障,大部分国家自己的电影业利润只相当于美国娱乐业的一小部分。而且,美国发行商将这样的法律称为贸易壁垒加以抵制。

2003年8月31日,欧盟各主要国家的文化部长们出席了在威尼斯电影节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这个发布会的主题是如何促进欧盟各国间电影的相互交流,推动欧盟各国电影业的共同发展。这份最终报告的题目是:欧洲电影作品在欧盟内部的运作机制和新技术。报告一开始就欧洲电影目前所面临的挑战给予了说明,尽管欧洲拥有非常优秀的电影传统,而且各国每年电影的产量也很高,但是电影的收益却不容乐观。很多国家的电影只能在本国流通,并且面临来自美国商业大片的强大冲击。报告认为,欧洲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欧洲的电影只有全面进入欧洲市场,才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而要实现这个目的,欧盟各国之间就必须加强合作。就像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意大利文化部长的发言所指出的,欧盟各国部长们实际上探讨了振兴欧盟电影业的第三条道路,就是在既不实行电影保护政策,又不改变欧洲电影固有的艺术风格的同时,通过加强欧盟内部各国之间的发行体制,实现欧洲电影的复兴和繁荣。③

为了减弱美国文化的影响力,欧洲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些欧盟成员国通过设立某种标准,规定电影院放映非欧洲本土影片的最高比例,在法国这个标准被定在40%。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引进较小比例的美国影片以缓和国内电影业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这种方式上,法国政府的立场比较强硬。每一张由法国影院售出的电影票,票价的一小部分都会用于资助法国的电影制作。因此如果美国电影票价销售占到法国总票房的60%,将会有一大笔钱被法国电影行业利用。第三种方式是欧洲国家进一步互相开放市场,而且还接纳了一定数量的非欧美国家电影。以法国电影为例,其本国电影所占份额已经达到38%,如果再加上其他欧洲国家电影所占据的6%,其他非欧美国家所占据的2%,这个松散的“非美电影集合体”基本占据了接近半数的法国电影市场。换句话说,在法国电影市场上,非美国家电影所占份额几乎可以和强大的美国电影平分秋色了。正如有的理论家所说的,“人们试图以好莱坞的全球战略来抗衡好莱坞”。强调艺术的欧洲电影产业与崇尚商业的美国电影产业在相互博奕之间逐步达成一种动态平衡。④

此外,为了支持欧洲视听文化的发展,欧盟建立了“媒介计划”(the Media Program)。欧洲委员会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构筑一个欧洲的纪录片、动画片和多媒体制作的工业机制,从而与非欧洲的视听产品相抗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欧盟在2001-2005年里为之设立了40万欧元的预算拨款。

除了以上方法之外,欧盟还试图尽量充分利用欧洲的电视频道资源以获得视听业最大程度的发展。开发和巩固市场花费甚巨,但欧盟认为这将提高该行业的经济收益。如果欧洲的诸多电视频道能够把它们的一部分资源用于欧洲电影的宣传上,将会大大提高后者的普及度;而且欧洲电影奖(European Film Awards)尽管跟美国的奥斯卡相比差距还很大,但它对欧洲电影业的发展也是个极大的促进

Ⅲ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1951年、1957年、1965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 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 1991年12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建立的欧盟法院的任务是通过争端的解决来保证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进而维护欧盟法制的统一。它行使欧盟的全部司法职权,同时还有权对条约条款进行解释,并有权确定部分法规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一些判决提出了一系列对整个联盟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个成员国行动的准则。欧盟法院的判例在数量上虽不如欧盟法规多,但它的作用是其他法规所不能替代的。由于建立欧洲联盟的各条约是欧盟各国妥协的产物,条约中规定国家责任的条款过于粗略或纲领性,不能适应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的具体需要,因而那些含混、不确切的条约条款需要运用判例来重新解释和补充;并且,受海洋法系的影响,判例成为欧盟法的一部分。由于欧盟重要成员英国是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欧盟法要受到判例法的影响。欧盟法院的判例恰恰在综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内法特点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判例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自然是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个层面的欧盟法律大多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管理、管制的公法性规范,既有受国际条约制约的一面,也有自上而下制定法律约束各缔约国国内法成为各缔约国国内最高法的一面。关于这一层面的法律的性质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颇有争议,有一些学者将之界定为“自成一类的法”。这一层面的欧盟法是国内法,它具有国内法的所有特性。它是国家主权对内的表现,是调整一国国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该国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一国对内行使主权的产物。国家主权对内是自上而下的最高权力,因此,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内法是自上而下的,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欧盟这个层面的法律完全符合国内法的特征: (1)从法律的制定机关来看,作为欧盟主要机构的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具有一国立法机关的属性和功能,它可以依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解释和执行条约的权限直接制定法律,而欧洲各国的法律与之抵触则无效,是上位法; (2)从调整对象来看,这些规则调整各成员国国内的经济、人权、环境、犯罪等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关系,它与国内法一样依靠军队、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机关来强制实施; (3)从法律效力来看,它们可以对成员国和成员国的国民直接适用,而无需再经过成员国国内立法程序予以转化或纳入适用,在欧盟范围内的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遵守的,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最后,欧盟法包括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这类法律既包括成员国的公法,如外贸管制法、刑法、诉讼法、警察法,也包括各成员国国内的私法,如民法、商法。各国制定的法律是国内法,这部分法律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但它们也要受欧盟法的第二个层面规则的制约。本来欧盟各国的国内法都是独立的,但成员国在加入欧盟条约时作出自我约束的承诺,让渡本国的立法权,承诺本国国内法的效力低于欧盟制定的条例、指令,不得与之冲突。因而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尤其是国内公法的制定、修改、废止要受到条例、指令的制约;同时,由于私法的适用都要受到公法的制约,欧盟各国的私法也要受到欧盟制定的条例、指令的制约。这也是将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归入欧盟法的原因所在。但各国文化、风俗存在差异,私法尤以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大体上还会保留原来的面貌。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旦欧盟成为真正的国家,原欧盟成员国的国内公法将完全被欧盟制定的、内容规定类似于美国联邦法的条例、指令所取代,而原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将演变成美国联邦国家那样的州地方法。
欧盟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体系,即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其趋势是由国际法向国内法演变,这个演变是由欧盟法中最活跃的第二层面的法来完成的。随着第二层面的法律的增多,会涉及欧盟各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它的效力高于各缔约国国内法,国内法与之抵触无效,一旦第二层次的法律完全统一并取代欧盟各国的国内法,欧盟就变成一国了。关于欧盟法的范围,学者们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有些学者把欧盟法仅仅界定在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即限定在建立欧盟的条约或限定在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根据基本条约制定的条例、指令、决定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有的学者认为欧盟法是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法律之和。这些观点都未察觉到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在欧盟法中的作用及它们与欧盟法第一、二层次的关联性,又对第二层次的法律的性质理解不尽清晰,故无法将欧盟法的三个层次系统地联系到一起,亦无法理解整个欧盟法体系发展演变的过程。欧盟虽然是以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它已经具有在欧盟各国进行立法的权力;同样也不能仅将欧盟法理解成国际条约,因为欧盟法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它还包括欧盟制定的成员国及国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和各国的国内法。

Ⅳ 欧盟法与国际法有什么区别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Ⅳ 欧盟对外主要有哪些政策

欧盟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的存在就是其最大的意义。其还拥有世界上发行量仅次于美元的货币——欧元。最后一点就是欧盟可以以一个近乎主权国家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和地缘政治。

Ⅵ 电影《红海行动》引出哪些国际法话题

电影《红海行动》最近在国内热映,电影的票房和口碑证明了这部片子的成功。影片的特效、剪辑炫酷,反映的主题也是正面和积极向上的,但其中一些涉及国际法方面的表述却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总体感觉,上述几个有代表性的批评观点反映了当前不少人对国际法的认识。笔者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十九大为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无论国内国际的事情,都还是要讲究规则秩序的。要实现宏伟蓝图,我们在法律认识、法律思维、法律机制方面的提升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谈谈国际法的认知问题。在发展初期,国际法的创制确实以欧洲国家为中心,但历史发展到今天,在国际法立法层面,与“大国制定国际法、小国遵守国际法”的认知相反,无论是采取“一国一票”还是“协商一致”原则,大国小国在国际法创制的权利上越来越平等,那种完全由大国强国说了算的时代已不复存在。

不可否认,西方国家作为大国强国更注重利用国际立法推行自己的利益,而这恰恰是他们重视国际法的例证。这主要表现为西方国家比小国更加重视通过国际法规则来塑造国际秩序。他们通常的做法不是在国际关系中强行推动自己的国家利益,而是通过主导和引导制定反映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规则,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推行自己的利益,而这种方式往往在形式上是体现大国小国立法权平等的。

笔者认为,在太空、网络、极地、深海等新疆域更多参与和影响甚至主导国际法规则的创制,也应当是中国参与国际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向。

其次,在国际法的实施层面,美国等西方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正如强奸、杀人等国内恶性犯罪存在并不否定国内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一样,不能由于存在个别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就彻底否定整个国际法律秩序或国际法的作用。实际上,国际法的门类很多,大部分国际法规则在现实中也是被遵守的。

即使出现大国违反国际法的现象,也并非表现为“大国完全为所欲为置国际法于不顾”。恰恰相反,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武装冲突中,美欧西方国家都是不遗余力对各种非法使用武力行为进行国际法的“包装”,或通过各种资源平台做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实际上,美西方国家在国际法律人才、制度、资源等方面的投入非常巨大。

小国更容易拿国际法说事的客观原因是,与大国相比他们在国际事务中用来撬动国际关系的资源手段相对较少。但值得注意的是,小国运用国际法并不仅仅是防御性的,正如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仲裁案表明的那样,小国越来越重视把国际法当作维护国家利益的进攻性武器,这也让“大国制定国际法、小国遵守国际法”的说法不攻自破。

因此,提高对国际法的认知要克服两种极端认识。一是出于功利性或唯实力论的“法律虚无主义”。二是唯法律至上的“法律万能主义”,认为所有国际事务的解决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或在法律的运行中刻板僵化地遵守法律条文规定而不能灵活适用。

最后,不能轻视培养批判性的法律思维。《战狼》《红海行动》等影片都是为中国政府和军队点赞、表达爱国情感的影片。笔者认为,颂扬政府军队行为是爱国的,对政府军队行为提出理性的建设性意见,让他们能够变得更加全面和完善,也是爱国的。相反,掩盖现有问题或者对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只会对我们自身带来危害。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影片产生的国际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影片当中表现了非洲国家的落后,参与内部武装冲突也与我既定政策的解释存在问题,应需听取外交部门的意见防止对非洲受众产生不良影响。就对外法律影响方面,也应当建立影片法律顾问机制,听取国际法专家的意见防止授人以柄。

Ⅶ 欧盟的认识:(历史,政治,经济,货币政策,冷战后的对内和对外政策,等等,有关资料!越多越好!)

来个最佳答案吧
一)欧盟公司法立法背景
欧盟是建立在欧洲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eanCoalandSteelCommunity,简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AtomicEnengyCommunity,简称:Euratom)之上的。建立欧盟的建立是鉴于各国历经了二战,欧洲经济急待各国政府携手合作,以便重振经济。1950年,当时的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Schuman)提出一项由欧洲各国政府联合管理煤炭与钢铁生产的计划。这个计划得到了欧洲一些国家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6国又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在第一个《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这个条约的绪言中,还就建立该共同体的目的问题明确指出:条约是“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维系他们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长期的敌对,并作为在长期以来被血腥冲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确立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共同体的基矗”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首批加人了上述3个共同体。其后,1981年1月1日,希腊又加入了上述3个共同体。西班牙与葡萄牙是于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个共同体的。1990年,前东德地区作为统一后的联邦德国的一部分当然地成为3个共同体的成员。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奥地利、芬兰、瑞典等3个国家加入了3个共同体,以后荷兰、比利士、卢森堡也加入共同体,从而使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目前的15个国家。1992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又于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或简称《欧盟条约》)。这个条约重申了“在欧洲人民中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盟”的宗旨,并且提出在3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条约》又在1997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
现在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及波兰三国也在作加入欧盟的准备,其磋商谈判早于1998年3月开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欧盟峰会标志谈判过程圆满结束。正因为多国联盟统一的行动备受国际重视且过程错综复杂,故迈向雅典条约的过程,对现有的欧盟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欧盟成员加盟条约,使欧洲再统一的进程踏入最后阶段。整个加盟过程仍有许多内部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宪法的制订等,特别是区域政策和农业政策。加入欧盟申请核准过程完成后,这些国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现时三国已成为北约(NATO)三个新加入公约国,亦积极参与VisegradGroup的协作。欧盟的25个盟国未来仍将继续保持强劲,加盟国会出席即将举行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IGC)。匈牙利、捷克及波兰三国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经济多元化,包括积极和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关系,尤其是大中华地区,包括澳门和香港,三国政府已准备好为澳门公司和其国内公司进行商业配对。此外,三国加入欧盟后,产品标准、技术、卫生和安全规则将与欧盟国家统一,澳门的出口产品早已符合欧盟标准,故澳门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可更容易进入捷克、波兰、匈牙利三国。波兰驻港总领事米罗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Gajewski)在澳门谈到该国的投资环境时表示,波兰是进入东、西欧的桥梁,该国的劳动力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6美元,远低于法国的19美元和德国的22元。且该国正式加入欧盟后,投资者可以无条件地进入5亿人口的市场,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资优惠。
在欧盟除了《马约》、《罗马条约》(1957)、《欧洲中央银行章程》(199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7.8.1952)外,在经济法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节论述)与竞争法上,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欧盟市场需要相应的统一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从一开始就成为欧盟急需研究对象。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对企业、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使竞争秩序的良好功能难以奏效。因而欧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

欧盟(The European Union)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旨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又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又签署《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诞生。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成为欧共体第十个成员国。
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3年11月1日,根据内外发展的需要,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十个国家加入欧盟。
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十国正式签署加入欧盟协议。
2004年5月1日,十个新成员国正式加入欧盟。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加入欧盟。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相关知识】

1、欧盟的主要出版物:《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2、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蓝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3、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蓝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4、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
5、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

1、经济
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

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欧共体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区各国原货币停止流通,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欧元区现有12个国家。

欧元的出现使欧洲各国的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更趋一体化,欧洲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强,欧元作为国际清算、交易和储备货币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权地位发动了挑战,从而在经济上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发展。

2、政治
战后欧洲一体化虽从经济领域着手,但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目标,只是由于各成员国对所谓高政治领域的敏感性,在这些领域的主权让渡方面的困难使政治联盟一直只是一个口头上的目标而已。

70年代,欧洲政治一体化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了一套“欧洲政治合作”的机制,尽管这一机制独立于欧共体共同机构之外,且具有明显的政府间性质,但毕竟还是启动了欧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欧洲议会还于1979年6月举行了首次直接选举。

到80年代中期时,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再次启动,政治联盟的目标又开始浮现,1986年2月,欧共体各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为日后欧洲联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备。随后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又为推动欧洲政治联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马约》首次提出欧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后,理事会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采取了共同立场,还有50次采取了共同行动,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区进行排雷行动及向包括巴尔干半岛和中东在内发生危机的地区派遣欧盟特使等。

在今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还有望通过欧盟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宪法,但它在欧盟内部运作机制方面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对保证欧盟东扩后的有效运转、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加强欧洲人的欧洲意识却有重要影响,是通向“欧洲合众国”的必经之路。

扩大历来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重要一环,即将于5月1日完成的第5次东扩是欧盟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它标志着冷战在欧洲造成的分裂将最终走向历史,欧盟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将给欧洲格局及欧洲一体化带来深远影响。

3、安全
在防务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脑会议和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以来,欧盟领导人和各国民众都认为,欧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就需要有独立的防务力量。伊战虽在欧盟内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国的努力下,欧盟共同防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卢、比四国决定筹建独立于北约以外的军事指挥机构,建立欧盟防务核心;5月,欧盟宣布快速反应部队原则上已具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处理危机的能力;6月7日,欧盟参与由法国领导的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行动,这是欧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约军事资源的情况下对欧洲以外地区的一次独立军事行动;2004年4月初,欧盟国防部长会议决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组成,可在15天内投入战斗,并可单独作战120天的快速作战部队;欧盟从北约手中接管波黑维和行动也将在下半年完成。

在安全方面,欧盟2003年底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发表了欧盟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安全战略文件》。文件在强调周边安全重要性的同时,着重指出欧盟应努力提高军事实力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这是欧盟安全和防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欧盟的独立防务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欧盟已决定建立全欧范围内的恐怖分子数据库、尽快实施全欧通行的逮捕证、对恐怖嫌疑犯实行全欧共同监控等等,欧盟还设立了反恐协调员一职,全面协调各国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上的“联邦化”得到加强,而这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欧洲的团结和整合。

4、外交
欧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各种经贸合作协定。目前有160多个国家向欧盟派驻了外交使团,欧盟委员会也已在12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团。欧盟派出这些代表团目的在于发展欧盟与这些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宣传欧盟价值观、提升欧盟在世界各国的形象,并随时向布鲁塞尔汇报驻在国的最新发展情况。

近年来,欧盟全球外交攻势明显,在大国外交上,一方面,欧盟调整了与美国的关系,在诸如中东问题、伊拉克重建等问题上与美国拉开了距离;另一方面,欧盟加强了与中、俄等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政治中的多边主义原则。欧盟还与美、日、俄、加、中等主要伙伴国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首脑会议,讨论双边经贸、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权等问题。

欧盟对搞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一直非常重视,它在积极东扩的同时,还努力加强与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关系,积极推动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合作。欧盟的“近邻外交”旨在维护周边的安全与稳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欧盟充分利用各种国际论坛宣传其主张,这些论坛包括联合国、欧亚会议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等。欧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欧盟的国际“能见度”,增强了欧盟对世界事务的影响,也大大促进了世界的多极化进程。

欧盟东扩后,可能会有很长的磨合期,也可能会有挫折和失败,但这是欧洲大陆统一的重要和关键一步。欧洲一体化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每一次危机都是前进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欧盟内外形势的发展已使各国经济、政治一体化不可逆转,欧盟也必将会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级政治力量

一、 认同:区域一体化建设的无形纽带

区域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一种深层次的“维系力量”,即彼此之间的“认同”。这一认同感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彼此接纳、理解和信任,对于共同利益有着相对一致的认识和追求,从而使这些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相对一致的行动。尽管从现实世界来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始终建立在利益认同的基础上,但是“身份认同”或“文化认同”是国家之间信任的基础。

认同是抽象的无形的,它形成于这一地区的文化渊源与长期互动。由于思想文化相近的国家对共同利益和世界发展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和追求,相对容易取得理解和共识,所以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形成携手合作、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文化价值观作为文化的核心,对国际关系、区域合作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往往成为政治和经济上合作或对立的深层因素,是区域一体化建设不可或缺的“软件”。

欧洲大陆爆发过两次世界大战,曾经战火纷飞,你死我活,但是战争之后它们迅速走向和解,直至构建欧盟,成为区域合作的典范。这固然有着政经利益、历史机遇等,但是内在动因不可忽视。欧洲诸国一脉相承基督教文明,共同的历史文化构建了彼此的认同,而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则进一步维护了这一地区民主、法治、人权等核心价值观。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给人们的启示,文化及其价值观对区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尤其在东亚。

东亚作为一种地理概念,是晚近在与西方交往中产生的,它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相比之下,东亚一体化进展缓慢,问题多多,远远落后于欧洲、北美甚至拉美,关键问题是缺乏信任,也就是缺乏彼此的认同。这固然由于历史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形成严重障碍,另一方面也必须从文化的深层次寻找原因。如东亚认同的基础,或者说维系东亚诸国的纽带是什么?“东亚共同体”的价值观念,或者说实现东亚一体化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共同原则?日本与东盟在2003年12月的《东京宣言》中,强调东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试图将此作为构筑日本与东盟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然而,时隔两年,日本“东亚共同体评议会”(CEAC)[1]在题为“东亚共同体构想的现状、背景和日本的国家战略”(2005年8月)的政策报告书中,明确提出以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来实现东亚的“和平、繁荣、进步” [2]。

由此可见,虽然文化及其价值观念在东亚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已经受到相当重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具体内容还有待于探讨,有时甚至处于摇摆状态。根据欧盟的经验,区域一体化是建立在认同的基础上,而认同需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念来支撑。所以,东亚地区弘扬或推崇什么样的共同价值观,是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不可忽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东亚认同取决于文化之“根”,而非意识形态之“弧”

迈向东亚区域一体化,构建“东亚共同体”,最终目的是实现这一地区的永久和平和共同繁荣,必须立足于区域现实,结合这一地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探讨新时期东亚认同的构建。

第一、 根植于东亚的历史文化传统

公元前3 世纪,以儒家学说为中心、儒释道融合而成的华夏文明就开始传入朝鲜半岛,而后又流传到日本列岛和越南等地。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交流,使得东亚诸国的人文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在儒家思想下整合统一起来,构成“儒教文化圈”(或称“汉字文化圈”)。

东亚价值观是东亚文化的核心,具体指东亚地区所特有的思想文化观念,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对事物认识判断的价值取向。由于儒家学说占主导地位,所以构成东亚价值观的主要内涵。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东亚价值观在东亚诸国人民的头脑中打上了很深的烙印,即便大力接受西方文化,终究是以东方理念实践西方原则。如着名的“东亚模式”,所包含的同西方个人主义相对的集体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服从权威的社会秩序观等,被认为是东亚现代化发展速度快的重要原因之一。

日本“东亚共同体评议会”的政策报告(“东亚共同体构想的现状、背景和日本的国家战略”),无视东亚地区沉淀于悠久历史文化中的“集体无意识”,照搬欧盟的“共同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东亚地区长期以相同或相近的文化为纽带形成的共生关系,是区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任何脱离文化之“根”的价值理念都是无本之木。

第二、 包容东亚多样性的发展形态

确实,东亚地区虽然有着历史文化的共性,但是不像欧洲那样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尤其近代以来,东亚诸国先后发生巨大社会变迁,以现代西方文化为主的外来文化高歌猛进、长驱直入,不断冲击东亚文化传统,加之东亚地区政治局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东亚文化及其价值观念一直处于弱势状态。由于东亚诸国在各自的发展道路上不断拉大彼此的差距,所以今天东亚相对缺乏欧洲那样彼此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致“东亚可否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成为国际学术界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然而,日本“东亚共同体评议会”的政策报告书,提出要在“自由、民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的基础上实现东亚地区的“和平、繁荣、进步”,虽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厚非:一是作为榜样的欧盟就是如此诞生和发展的;二是东亚地区包容文化的多样性,并不排斥西方价值观。它自近代以来积极吸收和融合西方先进文化,先后走上了现代化道路,但是这样无疑摒弃了东亚的文化传统,忽视了本原的东西。

日本的政策报告书,与其说价值取向问题,不如说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如明确提出把欧亚大陆外围兴起的新兴民主国家联合起来开展外交,建立“自由与繁荣之弧”的方针,并借此形成“自由与繁荣之弧”的“有价值外交”。这显然跨越东亚的地理范围,以意识形态为线呼朋唤友,实际谋划的不是真正的“东亚共同体”。日本与东盟2003年签订的《东京宣言》强调东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这是符合地区实际的,但是它仅仅表现了一种“意向”,缺乏具体的内容和措施。东亚文化精深博大、内涵丰富,作为东亚一体化建设的共同原则,可以提炼出既根植于传统,又包容多样性的价值理念——“和谐、多元、共赢”。

三、 弘扬东亚价值观打造东亚区域特色

东亚认同不是凭空产生或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孕育于东亚历史文化之“根”,是在“和谐、多元、共赢”这一东亚价值观旗帜下的彼此接纳。惟有借助认同的力量,而不是排斥异己的意识形态,才能将多种制度、多种形态的东亚诸国凝聚在一起,最终实现东亚一体化的宏伟目标。坚持“和谐、多元、共赢”的价值理念,东亚的一体化建设将形成如下的区域特色:

第一、 多元并存的区域组合。即无关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东亚诸国以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求同存异,合作共赢,一步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的合作机制。东亚的“和谐、多元、共赢”同欧盟的“自由、民主、人权”,不仅是内容的差别,而且属于不同的思想文化类型。前者包容性地兼容并蓄,体现了多元主义精神;后者指定性地非此莫属,具有一元主义倾向。东亚诸国大多主张文化的多样性,不追求价值理念的唯一性,所以反过来可以更促进共存思想和协调意识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培育区域性认同。

第二、 学习西方,但不同于西方的区域特征。东亚诸国对现代化的热切追求和对西方文化的学习借鉴,构成当代东亚认同的重要基础。但是不可否认东亚传统根深蒂固,在“汉字文化圈”(或儒教文化圈)形成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对这一地区人们的心灵打上深深的烙印,即便西方文化渗透至东亚诸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它们依然能够保持自己的主体价值,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精神风貌。这不仅反映在政治、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而且也表现在社会运行逻辑和个人行为方式等方面。

在“和谐、多元、共赢”的旗帜下构建区域认同,并不是否定“自由、民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而是与其互为映衬、互为补充。今天的世界是一个多样化的世界,或者说世界的多样性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所在。弘扬东亚价值观有利于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何况多样性的文化之间存在着提炼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东西方文化中存在着相近的文化因子,如中国的人本思想同西方的人权观念相似等。未来国际社会的价值取向必然建立在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

必须承认,东亚文化及其价值观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和谐思想、多元观念,以及一些传统道德等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许多低级落后的东西,如法治欠缺、等级观念、裙带作风等。也就是说,东亚文化及其价值观面临着提炼和升华的问题,即如何在新形势下保持自己的生命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实事求是地对东亚价值观进行反省,认清阻碍其前进的不合时宜之处,积极吸收西方文化中的先进部分,吐故纳新,与时俱进,完成自身的现代性转换,无疑是使东亚文化生命之树常青的重要一环。

我们要大力弘扬以“和谐、多元、共赢”为主要内涵的东亚价值观,在此基础上构建新时期的东亚认同,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东亚共同体”。相信经过更新与提炼的新东亚价值观源于传统,又高于传统,它超越极端民族主义,提倡多元和谐的区域意识,有利于培育超越国界的新一代“东亚人”。这不但丰富了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文化宝库,而且也是中国“和谐世界”外交理念的重要实践

Ⅷ 欧盟的定义

根据下面的资料自己总结一下不就可以了,或许你这样会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自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至2004年5月,欧盟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创始国(法、德、意、荷、比、卢)扩大到现在的25个: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欧盟面积达400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国内生产总值逾10万亿美元。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世界上一支重要力量。

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王国首都布鲁塞尔。1985年,欧盟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确定了欧盟旗和歌。旗的图案是由十二颗金星组成的圆环点缀在蓝色背景上。圆环象征团结。采用十二颗星是按照传统习惯,十二这个数字象征完美、全部、一致,同时又与一年的月份数和表盘上的小时数相符。旗的金星数与成员国数无关,不随欧盟成员国增加而改变。欧盟歌选用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的序曲,用音乐语言体现了欧洲自由、和平、团结的理想。法国的让ž莫内被称为“欧洲之父”。“舒曼计划”被看作欧盟的出生证。每年的5月9日以“舒曼日”命名,作为“欧洲日”来庆祝。

二、发展简史

(一)成立与扩大

欧共体的成立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法国总统密特朗的倡议下,欧共体十二个成员国的元首与政府首脑云集巴黎,隆重地举行了欧共体之父让ž莫内(Jean MONNET)先生的百年诞辰,将其遗骸迁入着名的巴黎先贤祠,并把一九八八年定为“让ž莫内欧洲年”,以表示对欧共体创始人让ž莫内的敬仰和怀念。让ž莫内(1888年11月9日—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法国,其父是酒商。他从小就协助父亲推销酒产品,故经常奔波于西欧各大城市,对西欧各国的情况比较熟悉。后来,他创建了国际事务银行,成为杰出的银行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任法国国家计划署署长。他将毕生精力完全献给了欧共体的创建事业。

两次世界大战给欧洲造成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几千万人在战火中丧生,各国人民受尽了战乱之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俄的迅速强大对西欧构成了巨大威胁。在让ž莫内看来,当时的西欧只有两种选择:不在联合中自强,就得甘心情愿当二流国家。为此,让ž莫内提出:“为了适应世界新形势,西欧必须联合起来”,并建议组织一个“民主的、有效的机构”促进西欧各国团结,相互补充,改变西欧国家经济极度虚弱的局面。不久,他又进一步提出在西欧“建立国际贸易、货币、安全联盟”和一系列具体设想,以应付急剧变化的世界形势。西欧国家痛定思痛,在让ž莫内的“西欧联合”思想影响下,当时一些明智的、有远见的政治家越来越意识到西欧联合自强的重大战略意义。

1950年5月9日,经法国和德国反复商议,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ž舒曼(Robert Schuman)正式提出了欧洲国家煤和钢的资源共同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1952年7月23日生效。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让ž莫内再次提出创建经济目的更明确,范围更广,权力更大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计划。当时,让ž莫内大声疾呼:“西欧各国如不淡化国家主权,建立一个共同的经济实体,西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平”并亲自四处奔波游说他的新思想,使欧洲经济联合战略不断深入人心。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让ž莫内成立了莫内委员会,果断地选择了经济领域,积极构思和策划一个解除西欧国家贸易边界,建立一个商品、人员和资本流通的共同市场并大胆地提出三大原则:其一是在六国间建立资本自由流通体制,创建一个真正的欧洲资本市场,扩大欧共体的投资;其二是强化六国间的预算和信贷政策协调,避免其资本和商品的不规则流通,确保在稳定价格的情况下,提高欧共体经济增长率;其三是创建欧洲中央积累基金,储备六国货币,确保欧共体货币稳定。

1985年,在欧共体成员国不断增加,科技与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新形势下,欧共体主席雅克.德洛尔(Jaques Delors)在征询各成员国政府意见基础上,制定了1992年12月建立欧洲统一市场的宏伟目标,并着手起草其纲领性文件“欧洲联盟条约”。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于1992年2月7日正式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马约”生效后,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以经贸联盟为核心的欧共体,第二、三支柱分别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内政司法合作”,其中只有欧共体具有国际法人地位,故对外签署国际协议,仍沿用“欧共体”,但在欧共体内和国际上广泛地使用“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名称。

1997年6月17日,欧盟15国首脑在阿莫斯特丹通过了修订“马约”的«阿莫斯特丹条约»,将«申根协定»纳入了欧盟条约,并加强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司法内政合作。

2000年12月7-9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尼斯条约»,在改革欧盟机构的决策机制方面作了一些安排,为欧盟东扩创造条件。“尼约”于20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

欧共体成立时,在罗马条约中规定:“所有欧洲国家都可以作为候选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欧共体先后完成4次扩大。

1993年6月22日,欧盟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一致通过中东欧国家入盟标准,从而向中东欧国家正式发出了入盟邀请。该标准包括以下三条:

— 具有能够保证民主、法律至上、人权以及保护少数民族稳定的制度;

— 具有可行的市场经济,并能面对竞争压力与欧盟内部的市场力量;

— 能够承担由于入盟引起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同意政治联盟、经济联盟与货币联盟的标准。

1997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题为《2000年议程》的报告,提出了欧盟东扩战略以及有关入盟申请国的10条意见。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欧盟东扩进程的正式启动。1998年初,欧盟委员会有关东扩的指导性文件《入盟伙伴关系》出台,入盟谈判的各项机制基本建立。3月底,欧洲联盟东扩开幕式在布鲁塞尔隆重举行。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欧盟与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完成入盟谈判的候选国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中东欧10国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至此,欧盟成员国扩大到25个。

欧盟5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欧共体;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

1995年1月1日,奥地利、瑞典、芬兰加入欧盟;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

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

尼亚、捷克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

(二)欧洲统一市场

欧共体成立后,逐步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实行了共

同的农业和渔业政策;建立总预算,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80年代中期,欧共体成员国已发展到12个,人口达3.2亿,作为强大的经济实体,其作用和影响与日俱增。但是,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海关依然存在,各种内部壁垒未消除,真正的共同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日、美经济实力的增强,共同体在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及其产业化方面与日、美差距拉大,贸易摩擦不断。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欧洲不统一所付出的代价,欧共体成员国普遍希望建立欧洲统一市场,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振兴科技和经济,以欧洲集团的姿态迎接挑战。

1985年3月,欧共体委员会起草《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建立欧洲统一市场的目标和设想,“使12个成员国分散的市场连接成拥有3.2亿人口的大市场”,“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1986年2月,各成员国签署《欧洲单一文件》,决定于1992年底建成欧共体统一大市场,通过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四大自由流通。文件批准了《白皮书》提出的目标,号召各成员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统一实施白皮书为促进和加速统一市场的建设建议采取的282项政策和措施。282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 取消边界管制,放活交通运输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

— 消除技术壁垒:

— 协调成员国知识产权法规,使知识产权制度一致化:

— 相互承认学历和专业资格,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

— 大力加强研究与发展合作,促进欧洲科学共同体的建立:

— 增强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竞争基础:

— 开放金融市场,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

— 调整税率,消除财政壁垒。

1990年4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颁布了282项指令。至1993年1月1日,各成员国已把绝大多数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的相互自由流通基本实现,统一大市场初步形成。

1995年3月26日,对各类人员取消边界检查的“申根协定”在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七国之间正式生效。1997年10月26日和1998年4月1日,“申根协定”先后在希腊、意大利、和奥地利生效。2001年3月25日,“申根协定”在瑞典、芬兰、丹麦、及非欧盟成员国挪威和冰岛正式生效。2004年10月26日,瑞士政府与欧盟正式签署“申根协定”,但尚未生效。目前“申根协定”包括的范围已扩大到除英国和爱尔兰以外的整个欧盟地区和挪威、冰岛、瑞士。

(三)经济与货币联盟

1979年3月,欧共体巴黎首脑会议决定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 建立“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简称埃居ECU),用于欧共体内部会计、信贷记账与结算;

— 规定各国货币汇率波动的幅度。ECU与英国、意大利货币上下波动幅度可为6%,与其他各种货币之间的波动幅度上下限为2.25%;

— 成立欧洲货币基金。每个成员国将其黄金与美元储备的20%纳入欧洲货币基金,用于成员国的信贷安排。

1988年6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提出了建设经货联盟、发行统一

货币的目标:

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开始,目标是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完全的资本自由流动,并加强成员国之间以稳定价格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合作。

第二阶段:“马约”规定经货联盟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起,目标是为统一货币作法律与技术上的准备,建立欧洲货币局,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过渡性机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趋同:1.政府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不得超过3%;2.公债占GDP的比例不得超过60%;3.加入单一货币前一年的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欧盟通膨率最低的三个国家的平均通膨率1.5个百分点;4.长期利率不得超过欧盟利率最低的三个国家的平均利率2个百分点;5.必须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

第三阶段:“马约”规定经货联盟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7月1日,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实施。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包括:1.建立预算协调机制;2.强化地区和结构政策,促进各国协调发展;3.建立单一货币;4.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1993年11月“马约”正式生效后,经货联盟建设快速发展。1994年1月1日,欧洲货币局正式成立。1995年12月,马德里首脑会议决定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单一货币,并将统一货币定名为欧元(EURO)。

1996年12月,都柏林首脑会议就《欧元的法律地位》达成一致:欧元将从1999年1月1日起成为欧元国的法定货币,并将于2002年1月1日起进入流通领域,与成员国货币并存,成员国货币将于2002年7月1日退出流通。都柏林首脑会议还就《稳定与增长公约》和《第二货币汇兑机制》达成一致。《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凡放松财政控制、预算赤字占GDP的比例再度超过3%的国家,如不能按期纠偏,应向欧洲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无息储金。如在一定期限之内仍不能达标,储金便转成罚款。罚款额根据超标程度而定,最低为GDP的0.2%,最高为0.5%,但经济出现严重衰退的国家可免于罚款。《第二货币汇兑机制》规定,以欧元为基准,欧盟非欧元国货币汇率浮动幅度为上下各15%以内。1997年6月,阿姆斯特丹首脑会议正式签署了上述三个文件。

1998年5月2日,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宣布德国、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爱尔兰、芬兰11国将为首批欧元国;任命威廉.杜伊森贝赫(Willem Duisenberg,荷兰人)为欧洲中央银行首任行长,任期四年。2003年11月,法国央行行长特里谢接替杜,任期八年,至2011年。5月22日,欧元国经济财政部长组成了“欧元11国小组”,负责协调欧元国经济政策。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在法兰克福正式成立。其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有欧洲央行委员会、董事会和扩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欧元区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储备,决定货币发行量,与财长理事会共同制定汇率政策,向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提供咨询等。12月,维也纳首脑会议就欧元区对外代表权作出决定:由“欧元11国小组”轮值主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代表欧元区;由欧洲央行行长代表欧元区参加七国央行行长会议;由欧盟经济财政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代表欧元区参加七国财长会议,若该轮值主席国不是欧元国,则由“欧元11国小组”轮值主席国代替。2004年9月10日,欧元区财长会议决定设立“欧元集团主席”一职,任命卢森堡首相兼财政大臣让-克洛德·容克担任首任主席,又称“欧元先生”。欧元财团主席将成为财长会议的常任主席,其职责还包括加强与欧洲央行和欧安会的联系,以协调制定与欧元相关的经济政策,并出席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要的国际经济会议,以增强欧元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容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就职,任期2年。奥地利财长卡尔·海因茨·格拉塞尔被任命为副主席。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1月4日,欧元进入外汇市场交易。11月8日,欧元区11国财长会议决定将欧元最终取代成员国货币时间提前到2002年3月1日。2001年1月1日,希腊正式成为欧元区第12个成员国。2002年1月1日,欧元现钞开始流通,这是欧洲一体化历史上一个决定性阶段。现欧元已成为第二大国际货币。

(四)科技联合

欧洲是世界产业革命的摇篮,也是近代许多重大科学技术发明的

发源地。但自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新技术革命的发生和高技术产业的兴起把欧洲抛在了美、日的后面。欧共体在一份备忘录中指出,当今世界上“科技进步已愈来愈成为一个战略性因素”。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必须把科技发展作为一个紧急问题,集中各方面的资源来扭转目前的落后趋势,把研究和开发作为欧洲经济的推动力。西欧不仅需要在政治上联合,在经济上联合,也需要在科学技术上联合。

1985年6月25日,欧共体委员会第350号决议正式提出了“走向欧洲科技共同体”备忘录。1987年7月1日生效的《欧洲一体化文件》用专门条款强调加强研究与发展活动,规定欧共体委员会应该依照其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并协调欧共体的研究与发展活动。其目的旨在加强欧洲工业的科学技术基础,加强欧共体国家高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西欧科技界不断掀起联合研究的浪潮,形成欧洲集团竞争态势。

欧盟科技联合先声夺人,不断扩展。欧盟的科技政策一开始就为欧洲的一体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科技一体化已成为各成员国的科技指导思想。1993年12月11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题为“振兴经济,增强竞争力,创造就业机会”的《白皮书》。为解决科研力量分散,经费不足,人员短缺及研究成果转化缓慢等问题,《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欧洲科技联合、建立一个科学欧洲的响亮口号。

从1960年欧共体建成联合研究中心到1973年欧空局成立,科研成果累累。同时,欧共体为了发展和西欧其他国家在应用研究方面的合作,推进西欧科技联合,建立了欧洲科技研究合作计划。

从1984年欧共体第一个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到1985年尤里卡计划的诞生,欧洲在高技术领域内的国际竞争能力不断加强,尤里卡这句古希腊语(意思是“找到了”)已经放射出新时代的光辉。

从2000年1月欧盟提出建立欧洲研究区战略建议到2002年第六个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欧盟通过研究人员在欧洲的流动,引入欧洲研究事业的观念,集成欧洲优秀研究力量,统合欧盟成员国研究和创新政策,“执行真正的欧洲研究政策”,促进欧盟研究和发展活动的协调开展。

欧盟的电子欧洲——面向所有人的信息社会计划、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一系列重大专项计划,规模大、投入强、有力地促进了欧盟的联合自强和科技、经济的发展。

2002年3月,在欧盟巴塞罗那高峰会议上,欧盟各成员国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致通过了一项令世界普遍关注的重要决议,即至2010年欧盟的研发总投入要从现在占其GDP的1.94%提高到3%,其中2/3来自企业界。2003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出台了关于使研发经费占其GDP 3%的行动计划。这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欧盟科技联合、共同进步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欧盟逐步完善了欧洲科技联合的规章与运作模式,强化了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订了一系列科技发展战略。至2003年,欧盟先后制订了创建知识经济社会、智力资源开发、建立欧洲研究区、技术创新与创业、科学与社会及各重大科技领域的发展战略,决心用科学技术的成就书写欧洲历史上的重要篇章。

(五)一体化建设

欧盟的一体化建设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1952年由法、德、意、荷、比、卢六国率先组成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到1957年的欧洲原子能和经济共同体;从1967年的欧洲共同体到1993年的欧洲联盟;从欧盟五次扩大到欧盟制宪,欧盟坚定不移地推进一体化建设。欧盟内部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实行共同农业和渔业政策、建设经济与货币联盟、建立总预算和内部统一大市场。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是巩固欧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不断扩大欧洲自由、安全与司法空间,将欧盟建设成为世界经济、科技强国。

欧洲统一市场的正式开通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计划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欧洲经济一体化是包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在内的、拥有17个国家(法、德、意、英、西、希、葡、比、荷、卢、爱、丹、芬、挪、冰、奥、瑞典)的欧洲经济一体化。早在1972年,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定了“自由贸易协议”,双方达成了在工业产品方面进行自由贸易的原则。1984年,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又签定了“卢森堡声明”,在总结十多年双方工业产品自由贸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继续扩大和发展双方的密切合作并共同创建“使各国受益、富有生机的欧洲经济一体化”。1992年5月2日,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葡萄牙的波尔图签定了“欧洲经济一体化协议”。协议共分9章129条款,另外还附有49项议定书和22个附件,共约1500项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基本原则与目标;第二章规定了商品自由流通的基础条例;第三章为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通准则;第四章为竞争权利与其它共同条例(国家资助、公共市场等);第五章是关于双方有关“四大自由”(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通)的横向关系及相应政策(社会安全、环境、消费者保护、统计、社会权利等);第六章是关于“四大自由”以外的合作(特别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参与欧洲联盟的某些大型合作计划);第七章规定了体制结构;第八章确定了有关减少“欧洲经济一体化”经济和社会不协调的“财政机理”;第九章规定了有关扩大双方合作的领域、协议执行的具体条例及其生效的具体方式。49项议定书确定了众多特殊领域的具体条例,如商品产地条例、农副产品、公平竞争条例、海关协作条例、仲裁程序、与第三国关系等。22个附件涉及到双方在诸多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利(法律及必要的信息交流等)。“欧洲经济一体化协议”本应与“欧洲统一市场”一起于1993年1月1日同时生效,但因种种原因,“欧洲经济一体化协议”拖至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欧盟开展司法和内政合作。欧盟在成员国间建立了司法、内政事务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的移民和避难政策,联合开展打击国际恐怖活动、犯罪和贩毒的斗争。

² 1996年6月22日,佛罗伦萨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警察署组织

公约。

² 1999年10月15日,欧盟在芬兰坦佩雷召开首次有关司法、

内政合作的首脑会议,决定逐步制定共同移民和难民政策,加强对非法移民特别是蛇头的打击力度;扩大欧洲警察署的权限,建立成员国警察局长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确立“司法普遍适用原则”,要求成员国相互承认司法判决,并在2004年前建立统一司法区。

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盟将逐步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理事会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在实施具体政策时采用特定多数表决制;欧盟理事会秘书长为欧盟对外政策代表;西欧联盟负责执行欧盟未来的维和与人道主义行动;成立“政策分析和预警中心”,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² 1999年6月,欧盟科隆首脑会议任命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为欧盟首位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并决定于2000年底前将西欧联盟并入欧盟。12月,赫尔辛基首脑会议决定在2003年前建立一支5-6万人的快速反应部队,在北约不参加的情况下,执行欧盟领导的预防和处理危机任务;任命索拉纳兼任西欧联盟秘书长。

² 2000年3月,欧盟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总参谋部三个临时机构,于12月转为常设机构。6月,费拉首脑会议决定在2003年前建立约5千人的欧洲警察部队,执行维和任务。11月,西欧联盟召开最后一次部长理事会,会后发表的宣言称,2001年起西欧联盟将正式并入欧盟。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及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合作日益紧密,欧盟在国际事务上必将越来越多地用一个声音说话。

(六)制宪

2003年6月13日,经过欧盟制宪筹委会16个月的艰苦工作,新宪法草案出台。6月20日,前法国总统德斯坦在萨洛尼卡峰会上庄严地将这部宪法草案递交给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总理西米蒂斯。由于宪法草案关系重大,所以在讨论时引起了强烈的争议,。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决定对草案中剩下的技术问题继续进行修改,2003年10月再次召开大会全面审查宪法的所有条款。欧盟制宪工作走完了最艰难的第一步,这意味着欧盟的体制改革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是欧盟一体化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

欧盟宪法草案由4大部分462个条款组成。它重点阐述了欧盟国家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各成员国和国际立法中的已有内容融合。草案的其它条款涉及欧盟体制改革、外交、防务、决策、管理及协调等领域。按照草案,改设理事会主席一职,任期两年半。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欧盟峰会、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对外统一代表欧盟。此外,欧盟增设外交部长一职,其任务是主持欧盟的外长会议、制定外交政策、协助理事会主席代表欧盟对外活动。欧盟外交部长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以保证委员会和理事会工作的协调一致。另外一项重要改革是扩大多数表决范围,从34个领域扩大到70个,重点是司法和警察合作领域。对十分敏感的税收及共同安全和外交政策仍采用一致表决制。草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由15个委员组成,任期5年。同时规定,如某些成员国不同意某些决策,可暂不执行,而且成员国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退出欧盟,确保欧盟工作正常运行及决策的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12日,欧盟首脑会议就宪法草案再次进行讨论。欧盟15个成员国和10个准成员国的领导人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会议未能就欧盟宪法草案最终达成协议。欧盟呼吁各成员国加强“欧洲意识”,相信最终会在制宪问题上达成一致,继续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2004年6月18日,在欧盟东扩后25国举行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上,欧盟成员国求同存异、面向未来,终于就宪法草案达成一致。会议采取双重多数表决制解决了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依照草案规定,任何欧盟作出的决议,赞成的成员国必须达到55%以上,也就是25个成员国中至少15国赞成才能通过;而且赞成国家人口总和必须达到欧盟4.5亿总人口的65%。另外,还特别规定,如果要阻止或否决一项决议必须有4个国家、人口达到欧盟人口总数的35

Ⅸ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理事会
其前身为部长理事会,《欧洲联盟条约》上改为“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在欧盟中居于中枢地位。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欧洲联盟的各项基本政策,以确保基础条约的执行和履行。在实践中,理事会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它负责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指导欧洲联盟各个领域的工作和活动,制定欧洲联盟的方针、 政策和各种形式的法规; 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各成员国政府代表又分别代表各成员国维护本国利益。
2.欧洲理事会
又称首脑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组成。它是部长理事会的进一步发展,其职能是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方向,对政治合作及对与欧盟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针对欧盟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欧洲理事会的决议必须通过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才能生效。
3.欧盟委员会
这是欧盟的独立机关,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员组成。委员须有成员国公民身份,但以纯粹个人的资格接受任命,不听命于任何组织或成员国政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是否实施欧盟法进行监督;
(2)对必要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3)在指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并参与联盟立法;
(4)为实施理事会决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限,颁布法规。
4.欧洲议会
它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成员国政府或欧盟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它不是以各成员国的国家为单位,而是以横跨几个国家的政治集团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议事活动。在形式上,欧洲议会是欧盟最高议事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从其发展来看,其权力逐渐加强,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欧洲联盟还设有货币委员会、审计院等几十个机构从事专门性工作。《欧洲联盟条约》新设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与区域委员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1.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欧洲联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关税同盟。通过关税同盟,使各成员国调整立法,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消除成员国之间在相互商品贸易中的各种障碍,实现的所有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欧洲联盟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统一对外贸易法的基础。其特点是:以统一的欧洲联盟关税领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员国的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中的一切关税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实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外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中各成员国建立统一标准的关税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人员自由往来、劳务自由提供、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人员自由往来的制度在欧洲联盟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 欧洲联盟内部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本有:直接投资、不动产投资、汇回本国的利润、短期和中期商业信贷等。
2.欧洲联盟竞争法
竞争法是欧盟共同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十分广泛,从专利、商标到价格歧视、倾销乃至企业的合并与集中等。归纳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规定企业间任何影响到联盟内部贸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坏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个别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规定任何不正当地利用一种支配性地位和干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动都是禁止的。
(3)国家援助的禁止。 成员国援助或授权援助一个企业或一种商品的生产,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竞争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给予消费者个人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援助,用以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的援助。
3.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反倾销问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属于竞争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禁止成员国通过商品倾销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展和深入,欧盟反倾销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规定为基础、以理事会条例为主干的完整体系,主要针对第三方国家所实施的倾销行为,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根据有关条例,反倾销案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外国产品在欧洲联盟市场确有倾销事实;
(2)这种倾销给欧洲联盟工业造成损害;
(3)对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 包括农产品,但不包括服务贸易。
4.欧洲联盟公司法
欧盟公司法由欧盟基础条约的有关条款、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组成,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公司法是欧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到目前为止,欧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仍然是理论多于实践。
5.欧洲联盟对外缔约权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欧洲联盟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对外交往和缔结条约的权力。欧洲联盟的缔约权有两方面:
(1)明示缔约权: 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明确赋予欧洲联盟在一些特定事项上缔结条约的权力,包括为实施共同商业政策而缔结的关税和商业协定;同那些与某些成员国具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签订的联系关系协定;同联合国的组织、专门权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合作协定等。
(2)默示缔约权: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确立。
关于欧洲联盟的缔约权限,欧洲联盟拥有专属权限和共有权限,在欧洲联盟享有专属权限的领域,成员国不再有权缔结与欧洲联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权力明显或潜在发生冲突的条约。

三、司法制度

1.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根据欧盟基础条约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洲联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证在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律过程中的法律统一。
(1)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推选其中一人为院长,并由9名检察官(即公设律师、法律顾问或合法性代理人)协助工作, 下设1正2副3名书记官组成。法官和检察官任期6年,院长任期3年。
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计酬或不计酬的其他职业。检察官的工作独立于法官,他们不代表欧洲联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员国,只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见对法官具有重要影响。
(2)欧洲法院管辖权,包括:
①先予裁决的权力。先予裁决权指欧限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的解释、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或者其他机构的章程的解释问题进行裁决。这一程序适用于成员国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审理的涉及到欧盟法解释的案件。在此,欧洲法院行使的职能相当于宪法法院的职能。
②受理委员会或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事实进行审查,直至宣告违法行为的存在。
③受理对欧盟机构提起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应当事人请求,对欧盟机构的法令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欧盟法,从而在法律上制约欧盟各机构管理联盟的行政行为,欧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
④欧洲法院同样具有普通法院的职能,有权受理纯司法性质的案件。它有权审理非契约上的损害赔偿的纠纷,以及联盟机构与其雇员的雇佣契约上的纠纷。
2.诉讼程序
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应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书面程序。 这是由原告提出诉状开始的第一阶段。法院书记官将诉状及有关资料送达被告后,被告在一个月内应提出答辩。对此,双方可反驳和再答辩。然后书面程序结束。
(2)预先调查。 这一阶段,涉及到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由法院决定需要哪些证据。收到诉状后,法院院长即指定法官担任审判长,相应法庭负责审理,并同时指定检察官。法官着手审理,并进行必要的开庭、调查取证、鉴定等。全部调查取证完毕,院长决定下一程序开始的日期。
(3)口头程序。 相当于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由院长主持。审判长宣读报告后,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询问, 检察官宣读意见书。
(4)判决。判决由法官秘密评议后作出,以多数法官意见为准。判决当众宣读,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欧洲法院对其判决没有直接执行的权限;但由于欧盟法规定了有关成员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成员国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决基本上得到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