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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公司和国外电影合资合拍电影合同

发布时间: 2022-10-10 05:02:52

A. 中韩电影合拍协议的合作作品

其实中韩合拍在此前就已经有过先例,最开始只是简单的合作,这一阶段仅限于到相互取景,主要还是以演员输出模式为主,比如金荣俊执导的《飞天舞》就算由上影集团牵头下同韩方合作的,《飞天舞》由当时炙手可热的韩国女星金喜善与中国演员王亚楠主演。再比如后来章子怡接拍《武士》,张东健主演《无极》,而中国演员汤唯因主演《晚秋》与韩国导演金泰勇结识,更与宣布将于2014年秋完婚。
比较深度的合作是由2007年冯小刚执导的《集结号》开启,该片启用了制作《太极旗飘扬》的韩国特效团队,不仅赢得观众认可,也让韩国特效开始在中国“走红”,民间的合作也在近几年兴起,国纪万象电影文化研究院研究员秦磊介绍,2014年初研究院曾帮几位国内的微电影导演与韩国演员、特效团队牵线,共同投资制作微电影,可以说,这些微电影正是探索中韩合拍模式的先驱。
近两年,韩国投资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例如2009年章子怡主演的《非常完美》,就有来自韩国的投资,前年暑期档的《大明猩》是华谊兄弟与韩国SHOWBOX共同投资合拍,《笔仙2》则为中方投资,韩国团队打造。这两部影片的共同特点都是韩国出制作团队,中方进行宣发,而且中国成为主力市场。而同样制作模式的《笔仙3》也将于2014年暑期档在中国内地公映。另外,由韩国导演吴基桓执导,白百何、彭于晏主演的小成本爱情片《分手合约》,2013年在中国拿下了近两亿票房。
2014年9月底,签署这份协议后的第一部以韩国为主导的中韩合拍片《我的新野蛮女友》正式开拍。
中国电影市场正在迅速扩容,韩国电影人和公司也集体来华淘金。像希杰公司早早来到中国谋篇布局,韩国导演郭在容、安兵基、姜帝圭等人都来内地拍起了电影。在双方政策的利好形势下,中韩合拍有望迎来新高潮。

B. 电影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第六条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第七条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第三章审查标准第八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第九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第十条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剌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剌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第十一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第十二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视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第十四条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第十五条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C. 和电影的联合出品方签订投资合同(第一出品方未授权),合同还受法律保护吗

这个要看你合同的性质。联合出品方这一块是无法出让电影版权份额的。咱们如果想要认购电影版权份额的话,找出品方公司认购就对啦。

关于影视投资这一块,我们经常见的就是出品方和联合出品方还有就是出品人。

作为从事影视宣发多年积累经验来讲:

出品方也就是电影的版权方,而我们以公司名义参与电影那么就是联合出品方。如果以个人名义参与,那么就是联合出品人。从本质上讲,联合出品方和联合出品人都是投资者。电影产生的收益分账也都是由出品方根据投资占比分配给联合出品方和联合出品人。

我们通过联合出品方参与的电影投资,这个可以理解为事通过三方参与的电影。咱们签订的合同一定不会是版权认购合同。我没看到你签订的合同类型。也不好回答你签订的合同是否正规。

下面说的是重点!

其实想要参与电影投资,最好的办法还是找影视顾问也就是电影宣发。有一个专业的电影宣发,咱们参与电影肯定会少走很多弯路,同时了解一部电影信息也会更全面。

扩展内容:关于电影投资的一些小知识。希望对参与电影投资的朋友都有帮助

想要做影视投资,只有两种途径,这个是重点!

一种是寻找影视宣发,大多数影片公司都没有自己的宣发。想要投资电影需要找到宣发进行对接。

另一种,看好哪个影片,直接去影片公司谈投资合作。这个弊端就是没有人帮你对接。有很多需要了解的东西,你只能和影视公司去了解。比较麻烦。

作为宣发行业人员的忠告:不要相信网上任何陌生好友推荐的影视投资项目,因为他们给你推荐的电影多数都不是第一出品方出让份额,联合出品方居多,这里面存在众多风险。

1、电影分红后是有第一出品方进行分配的,通过联合出品方参与,分红这一块得不到保障

2、电影版权是有第一出品方所有。通过联合出品方参与,你不能确保对方真的会有这个份额。

3、联合出品方其实就属于投资人,你通过第一出品方参与投资后,如果以公司名义参与,你就是联合出品方,如果以个人名义参与,你就是联合出品方人。所以如果有第一出品方作为对接,千万不要选联合出品方。

下面关于影视投资的其他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这也是我作为影视宣发人员做的一些总结。

1.现在普通人也可以投资电影了?是真的么?

《电影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门制定。



15,出品方出让版权份额为什么会通过终端服务机构来进行?


一般出品公司没有自己的宣发公司, 需要很多的终端来帮助宣传做广告,所以都是终端服务公司来做这一块的。

一个公司也不可能承担所有的流程,就一部电影来讲 从制作到上映 他都是出品公司 摄影公司 宣发公司 电影院线 包括资金结算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分而治之。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你了解到电影如何参与投资。如果还不太明白,可以继续提问

D.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第四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第六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第七条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第八条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含在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第九条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二)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一式三份;
(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五)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六)主创人员简介。第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第十二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三条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四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六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E.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美术、科教、纪录、专题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电影)。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第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合作或独立摄制电影片。第八条 广电总局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从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协调、服务的专门机构。承办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提出影片初审意见等有关事项。第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
(一)中外双方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规范汉字)剧本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该电影剧本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中外制片者的立项申请、合作意向书及外方资信、主创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广电总局;
(三)广电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项决定;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或委托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签发批准文件;
(五)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作合同。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第十二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第十四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第十五条 中外双方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如需更改,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剪余的底样片素材暂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第十七条 外方应通过中方合作者或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在中国内地聘用电影创作及劳务人员,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与应聘者签订合同。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F.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繁荣中国电影创作生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保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制片者(法人或自然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摄制电影的法人(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形式制作电影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以下电影的活动: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纪录影片;
(五)其它影片。第四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题材、主创人员均为中方,外方仅以资金投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拍摄活动,一般不应作为协作摄制。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这种形式一般只适用于短片。
(四)其它合作摄制形式。第五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及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三)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
(四)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五)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六)其他法规规定的内容。第六条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是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中外双方对中国合作摄制电影方针、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剧本;
(三)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报告等文件;
(四)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或素材出入境;
(五)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影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映;
(六)颁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
(七)调解、处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纠纷。第八条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以下合作摄制电影业务:
(一)为合作摄制电影者联系、介绍合作对象和提供资信服务;
(二)对中外双方拟拍摄的电影剧本进行咨询;
(三)承办中外双方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报告和协助签订合作摄制电影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承办对方人员的进出境签证等事项;
(五)承办外方以实物投资和自用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出境申报事项;
(六)对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影片与批准立项的剧本(导演本)进行对照初审;
(七)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是:
(一)中外双方应首先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汉语普通话)剧本(如果原剧本是外文,应提前翻译成中文)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进行咨询。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在收到该剧本后七日内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该剧本及提出的书面咨询意见连同中外制片者提交的立项申请和相关文件、预算资料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逾期未接到审批书的,申请人有权查询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申请人所报立项申请及相关文件有不当之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审批期限亦可相应延长。
(四)经审查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后,中外双方应在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下签订合同,该合同为唯一合同,并将所签合同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签订后,双方方可进行摄制活动。
合作摄制环保、农业、工业等专题科研、学术、教学等电影,亦需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G. 中国电影集团与美国华纳兄弟及民营影视企业横店集团合作成立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你对此有何评价

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是中国历史上首家中外合资的电影娱乐公司。公司由中国最大的国有电影企业集团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世界闻名和全球公认的娱乐电影业巨头美国华纳兄弟影业公司和中国电影电视行业最大的民营企业横店集团共同投资成立。中影集团、华纳和横店集团分别以4∶3∶3的比例持股,涵盖了外资、国资和民资三种不同资本形式。 来自中国影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中外合作摄制影片流程

一、中外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中方须为国有制片单位或具有合拍自制的民营制片公司);
二、中方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由该部门出具对剧本的初审意见{中方第一出品单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直接报合拍公司};
三、中方第一出品单位向合拍公司提交电影剧本、省级广电部门对剧本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合拍公司初审电影剧本及相关材料后报中国电影主管部门;
五、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影片立项并颁发拍摄许可证;
六、合拍公司与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合同;
七、中方第一出品单位向合拍公司提交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申请;
八、根据情况需要,中方第一出品单位向合拍公司申请境外摄制人员来华签证,委托合拍公司为摄影器材、胶片、设备等物品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提交拟入境器材设备清单;
九、中方第一出品单位向合拍公司提交合作影片英文片名的申请;
十、如果影片需要在境外进行后期制作,中方第一出品单位须向合拍公司提交合作影片拟在境外进行后期制作的申请;
十一、影片制作完成后,中方第一出品单位将影片送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初审后送合拍公司审查,合拍公司形成审片意见后上报中国电影主管部门终审。

I. 中韩电影合拍协议的背景

早在2013年6月中旬,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和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草签了《中韩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根据协议,韩国与中国携手制作的影片若获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认可,在中国国内可被列为“国产电影”,相关影片不会受到进口片配额制的限制。消息传出后,韩国多家媒体转载并加以传播报道,认为这份协议可以让中韩合拍片数量猛增,加速输出韩国文化。

J. 中韩电影合拍协议的介绍

中韩电影合拍协议2014年7月3日,“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与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当日下午在韩国正式签署了《中韩电影合拍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即日起,中韩合作拍摄的影片将在中国市场享受国产片待遇,不再受进口片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