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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电影中文译名侵权吗

发布时间: 2022-07-04 22:24:22

❶ 外国电影的中文名字是谁起的

以前有,但现在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给外国电影译名了。以前,都是国家电影审计局中的英文翻译人员给取的名,因此一般情况下,内地以国家机构取的国外译名为标准,比如,《终结者》就是官方的译名,而《未来战士》这个名字则是港台的译名,实际上都是同一部电影。还有如《真实的谎言》,港台翻译为“魔鬼大帝”(很庸俗),但国人一般都只熟悉前面一个名字,而不知道后一个名字。

但现在,由于网络的存在,很多热心人士率先给一些国外热门电影取了个中文译名,而这些中文译名反过来影响到了官方机构,结果很多原本是网络上的草根取的中文译名,反而成了官方的名字,比如,《盗梦空间》就是这么来的,它的英文原意是“奠基”,本来华纳中国公司也打算用“奠基”来做为中文译名的,但后来由于《盗梦空间》这名字已经在民间形成了认知度,结果反而是这个翻译并不准确的中文译名成了官方译名。但有时候,民间的力量还是敌不过官方的力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阿凡达》,很多人都知道,原本《阿凡达》的中文译名叫“化身”或“天神下凡”,结果临到上映时,取了这么一个古里古怪的名字,还有《创:战纪》,原本网络上的中文译名叫“电子世界争霸战2”或“特隆 :进化”,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也被改变了。

❷ 那些不在中国放映的电影中文译名都是谁给翻译的

……这两个地方翻译的电影名一般都和大陆不一样,而且翻译的都超级囧...

超级囧

呵呵,看看你说的话都深受台湾口头语的影响,还笑话人家的译名。

说到正题,不在中国发行的电影的大陆译名一般是大陆的盗版商翻译的,多为生硬的直译,例如《American Beauty》, 大陆翻译为“美国美人”,但其实“American Beauty”的本意就是影片中反复出现的那种红色的花,所以台湾译名“美国心·玫瑰情”更贴切一些。

❸ 关于外国电影的翻译的问题!!

同意二楼的意见。
目前网上的绝大多数电影都是业余翻译的,翻译人员多为相关语种的电影爱好者,完全是凭着自己对于电影的热爱而义务翻译免费提供下载的。其中多数都是在读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极少有专业英语翻译人士参与,属自发且有侵权嫌疑的翻译。
所以,老生在下载和观看时都对以上翻译人士抱以相当的尊重,即使有的翻译质量不是很高,即使有的字幕会出现错别字。

根据老生对于美剧的爱好以及自己的一点体会,诚意推荐如下字幕组的作品。

TLF字幕组
TLF字幕组在4年内,就有全世界超过500名电影爱好者为其组的发展贡献了力量。目前,TLF字幕组现役组员超过100名,组员涵盖出生于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三代人,学历从中学、大学、硕士到博士都有,可谓是囊括了全中国的语言精英。

伊甸园
翻译质量很高,没有广告,字幕基本没有错别字。

馨灵风软
意译很到位,有古典文学韵味,字幕字体较大、清晰。老生空间里有很多风软翻译的经典台词,尤其是《加勒比海盗3》和《变形金刚》。

飞鸟影苑
国内最好的中英文双语字幕组,淡蓝色双语字幕,很漂亮养眼,但貌似不是自己翻译据说有使用其他字幕组作品。

3e帝国
国内最好的无水印字幕组,翻译质量不错,行书风格字体。

参考资料:
http://culture.163.com/06/1204/16/31GV4N7Q00280003.html
http://discovery.cctv.com/20070406/104189.shtml

❹ 翻译外国名着侵权吗

你好 我是学知识产权的
1是不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着作权? 当然侵犯 我国着作权法中第十条(十五)明确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也就是说 原作者不许可你 你不能翻译他的作品 所以侵犯了原作者的翻译权。
2如果张三翻译了《简爱》这本书,李四再去翻译成另一个版本,李四是不是侵犯了张三的权利?
张三是否有权翻译 看他有没有得到作者的许可 同上
李四没得到授权翻译的话 侵犯的还是原作者的翻译权 和张三无关
至于楼上说的 出版社的话 如果和原作者谈好了许可 再委托让你翻译 当然可以翻译了

简爱这个作品早就过了保护时间了 任何人可以随意翻译

❺ 中国出口国外的电影的英文名是由厂商自己取得,还是找翻译团队翻译的,还是广电统一规定的啊

以前是国家相关机构找翻译译名的,现在则不一定,有些是国家机构翻译的,有些则是热心网友翻译的,结果民间的译名反而成了官方译名,但也有些是外国电影公司自己找人翻译的中文译名,不一而足。
如果是外国电影公司自己译的中文名字,只要这个名字不是太出格(即大多数人对这个译名不反感),那么中国广电总局会用采取这个译名做为正式的中文电影名字。
而民间翻译的中文译名最后成了官方译名,这种情况往往出在这部片子较晚引进中国时才会发生,比如《盗梦空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片子去年中国上映时,足足比中国晚了两个月,本来华纳官方的中文译名是“奠基”(这中文译名更符合英文原名的意思),但是由于 “盗梦空间”这个非官方译名在网上都已经叫开了,结果后来华纳干脆弃用“奠基”,而改用“盗梦空间”了,虽然后一个名字实际上意思并不准确

❻ 国外的文学、影视、音乐作品在我国是否享有版权保护

侵权行为
编辑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着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着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着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着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着作权[1],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着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着作权是依法而产生的。
2、又叫版权。分为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其中着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着作损害着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着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着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算抄袭

❼ 最近有人通过网络雇我翻译外国书籍,他提供不了原作品的中文版权授予文件,如果我翻译了,这算是侵权吗

翻译权是着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应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后才能做的。
现在相当于是乙方雇佣你来翻译,你和乙方的协议可以写乙方应保证翻译作品已或许可,否则造成侵权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终止。

❽ 为什么很多国外影视作品的中文片名跟原名含义完全不一致,甚至很粗暴随便

很简单,中国人只接受能看出影片内容、基调的片名。

我感觉这种翻译惯例并不止是外译中,中译英也存在。比如《我的父亲母亲》翻译成The Road Home;《金陵十三钗》翻译成Roses of War,都是为不熟悉影片基调的外国人补足了场景。《霸王别姬》本来取自民间传说故事,英译Farewell my Concubine使用了第一人称,补足了故事悲伤的感情基调。

❾ 没有引进到国内的外国电影中文译名是由谁决定的

是由中方的代理商提供名字,最终中文译名由中方的电影监管机构最终确定。

❿ 请问假如影片本身的语言是国语,然后私自改成方言进行售卖,这样会造成侵权吗

是因为,粤语是语音不是方言,这是世界认可的。粤语传承自唐代雅言,以汉语来说比普通话正宗得多,唐诗用粤语读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另外没有差点成为“国语”,因为根本没有过所谓的选“国语”投票。

但国父孙中山认为,粤语与北方汉语的语音差异太大,不利于全国的推广,为了团结全国人民,最后,广东人以一票之差输掉了比赛,粤语是宋朝以后称为“官话”,而粤语是保持雅言元素最多的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