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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电影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 2022-07-25 02:07:54

㈠ 如何办理拍电影及电视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格办理手续

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a、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电视剧许可证办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5、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6、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1)拍电影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㈡ 我想拍摄一部电影,需要的流程有哪些

1、选择剧本

这是最重要的,一般是由制片人来选择剧本,但是也不缺乏导演来选择剧本的,但是导演在选择了一部好的剧本之后就要说服公司以及制片人来为他投资,但是在21世纪的电影中导演是没有剧本改编权利的,如果他在开拍前希望改变剧本就必须经过公司上层董事会的批准。

2、资金

电影的成本不仅包括导演,编剧,摄像,演员,场景,拍摄,后期,食宿行等的费用,而且包括市场营销及宣传的费用,通常市场营销及宣传费用等于拍摄费用或1/2的拍摄费用。每部电影根据概念和要求的不同,可以分为小成本电影,中型制作电影,和大制作电影。

小成本电影基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中型制作电影成本基本在1000-8000万人民币左右,大制作电影成本在8000万元以上 。

国产小成本电影代表作《失恋33天》(约900万人民币,不含宣传费用),国产中型制作电影代表作《人在囧途之泰囧》(约3000-4000万人民币,不含宣传费用),好莱坞大制作电影代表作《阿凡达》(约6亿美元,不含宣传费用) 。

3、选择导演演员

中国电影不会有选择导演这种说法的,在一部电影里导演说的算,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仅要对电影的质量负责还要对片场的其他方面负责,而国际电影制作中导演只需要负责好电影拍摄的任务。

在国际化的电影制作中是剧本选择导演,而不是导演选择剧本。 制片人在电影筹备时还要担当起选择演员的任务,在中国大陆这些都是由副导演来完成的。

4、明星阵容

在一部成功的电影中,不仅要有很棒的剧本,很好的故事情节,好的导演,最重要的是有大牌明星的参与,明星是电影中闪亮的焦点,也是电影票房的保障。

5、组建摄制组

摄影组包括:场记、化妆、道具、灯光、美术、后期指导、跟组剪接。

6、电影剪接

在美国的商业电影中,导演是没有剪接权利的,都是由制片公司进行剪接,但是如果是一线导演的话,那就不同了。

7、发行商

商业电影中发行商和制片商不是一家,发行商是通过竞争来取得发行权,一部电影的好坏也可以通过看发行商来表现。

8、宣传方式

就拿《强战世界》来说,早在电影放影4个月前电影的广告和宣传海报就已经出炉。

9、电影国际发行

发放电影配音权,剪编权

10、参加电影节

(2)拍电影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前期制作

在前期制作(又称“前制”)时,必须将电影设计并规划完成,成立制片公司和制片办公室。整个制作计划要由插画家和创作艺术家进行视觉化,并制成分镜表。也会事先估计制片预算以控制拍摄电影所需要的花费。

制作人(Procer)将会雇用以下工作团队进行前制:

导演 Director - 主要负责电影中的演出部份,以及管理电影中的创意部份。

助理导演(或称“副导演”) Assistant Director (AD) - 管理拍摄计划表,负责电影拍摄的其他工作后勤协调部份。

演员导演 Casting Director - 负责寻找适合剧本的演员。通常都需要进行演员的试镜。主要角色必须很慎重的选择,通常都依据演员的知名度和受欢迎的程度来决定。

场地管理 Location Manager - 必须寻找和管理电影的拍摄地点。大部分的电影都是在可以控制的环境下拍摄,例如制片厂的摄影棚(Sound Stage);偶尔有必须在室外拍摄的部份,就必须出外景。

制片经理 Proction Manager - 管理制作预算和制作计划。他/她也必须代表制片办公室,向制片厂的行政部门或财务部门报告电影拍摄的状况。

摄影指导 Director of Photography (DOP) / Cinematographer - 负责电影的摄影部份。他/她必须和导演、声音导演(DOA)和助理导演(AD)合作。

艺术指导 Art Director - 负责管理艺术部门,要进行拍摄场景的搭设、服装设计,以及提供化妆和发型的服务。

制作设计 Proction Designer - 建立拍摄场景、服装、化妆和发型的的视觉外观和整体气氛、感觉。和艺术指导一起进行这些东西的制作。

分镜插画家 Storyboard Artist - 负责绘制图片,来协助导演和制作设计指导与制作小组沟通彼此的构想。

音效指导 Director of Audiography (DOA) / Sound Director (SD) - 负责整部电影音效的部份。他/她必须和导演、DOP和AD合作。

音效设计 Sound Designer - 创作电影所需的新音效。

作曲家 Composer - 创作新音乐。

舞蹈指导 Choreographer - 创作并编出舞蹈和动作,通常是在音乐剧中使用。有些电影也会有“武术指导(Fight Choreographer)”。

二、拍摄制作

在拍摄时电影已经被计划好了. 制片公司和制片办公室已经设立,制片人将雇佣以下一些人员:

导演、助理、制片经理、摄影导演、艺术导演、剧本作者、混音制作、音效制作、作曲人、动作编导

三、后期制作

影片编辑负责剪切影片. 运用现代视频技术,电影录像过程导致两个分类: 一个贯穿于整个电影, 另一种则混合着视频和电影片段.

在电影工作流程中, 原始胶片 (negative) 被冲印和复制到 a one-light workprint (positive) for 用于编辑和剪接.

拍摄技术:菲林拍摄、高清拍摄

㈢ 拍摄电影需要什么证件和流程

电影拍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影视剧备案立项
(一)申请书,载明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市州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四)章程;
(五)发行或代理发行过2部以上国产影片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6、电影剪接。在美国的商业电影中,导演是没有剪接权利的,都是由制片公司进行剪接,但是如果是一线导演的话,那就不同了。

7、发行商。商业电影中发行商和制片商不是一家,发行商是通过竞争来取得发行权,一部电影的好坏也可以通过看发行商来表现。

8、宣传方式。就拿《强战世界》来说,早在电影放影4个月前电影的广告和宣传海报就已经出炉。

9、电影国际发行。发放电影配音权,剪编权

10、参加电影节

㈣ 拍电影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提问
个人拍电视剧需要哪些资质
个人或几个人合伙要制作电视剧,是不是要先成立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若您知情,恳请给个详细答案。多谢!
hljfyxg 2007-08-31
专业回答
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发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可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以下简称《单片证》)。
二、凡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严格执行《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各项电影法规。
三、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须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
2、本单位的资金证明和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3、拟摄制电影的文学剧本一式十份。
四、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0日内对其电影文学剧本、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资格认证决定。审核合格的,发放该影片《单片证》;审核不合格或电影文学剧本需要修改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剧本修改意见。
五、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影片获得《单片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
六、获得《单片证》的单位,享有该影片一次性出品权,既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联合出品。
七、获得《单片证》的单位,最多可与两个电影制片单位(含文化影视单位)联合出品,且各自投资均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方可共同署名出品单位、出品人;如联合摄制影片,其组合单位也不得超过三个,且各自投资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但合作单位可不限于电影制片单位或文化影视单位。
八、《单片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即每拍一部影片须按本办法的报审程序重新申报。
九、取得《单片证》后,其出品单位可凭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增加摄制电影的经营业务。

㈤ 拍电影需要什么(详细)

先写一个满意的剧本,导演最好是参与写剧本,写完剧本就是找演员、化妆师、灯光照明、剧务、道具、监制、最重要的是投资人,就是制片人,这几个一个也不能少,然后就开拍了。拍电影的顺序不是一部电影的流程,在拍摄之前,应该想好了哪个场景拍哪些戏,而且要把路线图给定好了。以免再补戏。另外就是拍摄时期不能超过,不能预计排是3个月的电影结果拍了5个月,这是违反合同的,拍摄完毕以后就进行后期制作,就像特技镜头、片头片尾得字幕、以及配乐、配音都是要在后期制作上完成的。在后期制作时还要经常向外界的媒体发布消息作宣传,再定首映日期、首映仪式都干什么。当电影上映玩,就制作发行音像制品。

名词解释:
监制:电影幕后的核心人

对于大众来说,电影是娱乐,它让我们进入另一个世界。人们关心其中的明星、故事和娱乐效果。对商业人士来说,他们通常会对电影的投资、票房、衍生产品、广告表现出浓厚兴趣。但对于希望从电影工业的运作中得到启发的管理者来说,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几乎每部影片背后都有着上百人、持续几个月到几年,每个画面背后是他们的协作、冲突与和谐。在每部电影幕后,制片人、监制、导演、摄影指导、明星演员需要就投资、艺术、流程等问题“达成一致”,他们之间的工作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关系对创造型组织的管理者有着借鉴意义。这里将聚焦“监制”(Executive Procer)这个电影工业中不为人知的核心角色,他负责电影的日常运作与策划。监制经常与电影工业的其他两个角色混淆,制片人(Procer)和制片(Proction Manager,可直译为制作经理),前者是影片的投资人,又称出品人;后者是电影制作中的中层职位,负责具体的运营事务,向导演和监制负责。对于监制这个角色,有人这样描述,“他通常代表制片人或制片公司法人,由他负责摄制组的支出总预算和编制影片的具体拍摄日程计划,代表制片人监督导演的艺术创作和经费支出,同时也协助导演安排具体的日常事务。在摄制组里,监制和导演往往又是一对矛盾,他们常常是针锋相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只有到了拍完影片,他们才握手言和。”

电影制片人(Procer),也称“出品人”,指影片的投资人。

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影片完成后,制片人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 监制(Executive Procer)。监制通常受命于制片人或制片公司法人,由他负责摄制组的支出总预算和编制影片的具体拍摄日程计划,代表制片人监督导演的艺术创作和经费支出,同时也协助导演安排具体的日常事务。 制片(Proction Manager,可直译为制作经理)是电影制作中的中层职位,负责具体的运营事务,向导演和监制负责。

灯光照明就是拍摄电影是的灯光设计
剧务就是管理剧组大大小的杂事
道具就是负责电影里出现的一些东西
化妆师就是给演员化妆的
服装就是负责演员服装的

㈥ 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要具备:
(1)首先必须具有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立项
(2)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按照内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一人独自公司需要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万,2人以上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
(3)申请电影立项的时候,投资资金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到账。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㈦ 拍摄电影要办理什么手续

电影拍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影视剧备案立项

(一)申请书,载明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市州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四)章程;

(五)发行或代理发行过2部以上国产影片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㈧ 拍一部电影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1、自审

首先要确定电影剧本没有违反审查条例如:危害国家统一、泄露国家机密、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等等。

2、报备

确定剧本没问题后,要到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会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始拍摄电影。

3、审查

电影拍摄完成后,要把影片交由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上映。

(8)拍电影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具体审查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