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视剧要获得哪些许可才可以播放啊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好多证,什么备案啊,我也不专业,有专门的代理公司可帮你办。我是电视台的没做过这些。但有朋友做这个。他们可能更清楚一些。
‘贰’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是规定已经“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而且主体必须是“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才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
而第四十六条,首先使用主体和作品都是广泛性的,没特定化;其次,本条是法律后果的普通规定,而第四十三条是特别排除规定。所以,从理解上应该合并起来理解。
所以:
1、如果是经过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如歌曲、广播剧、讲话内容等),是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播出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的,则必须先经着作权人同意;
2、如果是没经正式出版的作品,任何他人(或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使用的,则都应先经着作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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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叁’ 电视台未经同意可以随意到居民家中或者公司拍摄并播出吗
当然不可以啊,一般电视台播放的节目都会在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播出。因为居民家或者公司是属于私人空间,如果电视台未经同意就开始拍摄的话,那么就触犯了你的隐私权,如果要进行节目播出的话,就是侵犯了你的知情权,你完全有理由可以去法院告发它,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而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到别人家中本就是一件不太道德的事情,试想如果有一天一大堆人扛着照相机,拿着话筒,对毫无准备的你一顿乱拍,而且还上了电视,从此以后你的亲戚、朋友、同事都知道你家是什么样子,你素面朝天是什么样子,要是整齐点可能还没什么,要是乱一点就丢人丢大了。所以放谁身上谁不生气?这完全就是一种没有道德素质的体现。换句话来说就是对你毫无尊重,他们根本就不在乎你的感受,只在乎他们所谓的收视率。
也许有的人认为这是一件好事,上了电视就可以出名了,可以让更多的人来认识自己啦。但是我却感觉这并不是一件多好的事情,因为他根本没有通知你,你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些什么,可能因为不小心说错了哪句话就遭到全网谩骂,现在的键盘侠可是一点情面都不留的。
而且正规的电视台流程中都会有事先打好招呼,获得主人同意后才开始进行拍摄。像题目中所说的这种一定是那种三无小节目,所以说一定不可以让他们进行拍摄,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肆’ 电影《生死抉择》在全国放映后,观众放映强烈,某电视台要想播放这不电影要经过制片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吗
1、如果按照规范操作,应该与该片的发行方联系,经协商后支付费用取得播出许可,不一定非要找制片人。
2、一般来说:目前国家对于电视台播放电影还没有非常严格的费用支付规定,所以,现在电视台一般播出电影都是不支付费用的,因为--没人管。
‘伍’ 电视剧要获得哪些许可证才可以进行播放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陆’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及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着作权人是指谁
着作权人又称着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着作权人可分为原始着作权人和继受着作权人。原始着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着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着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柒’ 什么是电影广播权和放映权
目前,电影主要通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来实现这一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目前,电影则主要是在影院来放映的。电台、电视台和电影院并不是购买了影片复制品就能公开播放的,还需要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才能放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购买的录像带,DVD,VCD等都会标明只供家庭欣赏,不能公映的原因。 另外,在酒店的有线电视看到的电影,在长途汽车上看到的录像或光盘形式的电影,给我们的旅行带来了乐趣。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这些影片的播放,很可能呈没有得到着作权人许可的,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捌’ 我的问题是电视台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播出了节目,是否违法
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对方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电视台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或者其他公益性目的播出节目的话则一般不认定为侵权。现在一般电视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都会对当事人的形象加以处理(如加上马赛克),如果没有,虽然从理论上属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法院是否认定还要看具体事件的程度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度等。
‘玖’ 电视台可以随便采访人,然后采访的录像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播到电视上吗
电视台不能随便采访人,拍摄需要获得当事人许可。
也不能未经当事人许可,就播出到电视上。
正确的采访流程是,采访前先获得当事人的采访许可。
采访后需要当事人签字,认可该内容可以播出,才能在电视台播出。
如果暗访之类的,可以通过马塞克等技术手段来保护当事人身份。
‘拾’ 电视台播放电影片段,要经过授权吗如果没经过授权多长时间内容算侵权如果引用的是盗版资源可以吗
【1】根据《着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电视台播放电影,或者电影片段。要经过这部电影的制片人授权,方能播放。
【3】只要没经过制片人授权,不管多长时间,都是侵权。
【4】播放盗版的资源的电影或者电视节目,都是违法行为。
【5】回复 刘强liu2001:
:你是提问者,又称赞我对你有帮助,
我是按法律条文来回答你的具体问题的,你可以把我的答案选为满意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