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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口電影

發布時間: 2022-09-04 17:24:54

⑴ 快手看片裡面不是有電視直播嗎怎麼沒有了

速度- 你 -感恩節感恩有你!
速度- 要 -平靜的生活
速度- 的 -笑口常開和快樂擁抱
速度- 手 -孔子登東山而小魯,登泰山而小天下
速度- 機 -黃沙百戰穿金甲,不破樓蘭終不還
速度- 打 -叮叮當當鈴兒響
速度- 開 -把祝福送上
速度- 5 -灑滿一路
速度- 2 -留下歡樂
速度- f -不去慶父,魯難未已
速度- k -左右都逢源
速度- 。 -早晨睡個懶覺
速度- c -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
速度- c -大魚大肉別忘吃素

⑵ 哪位大神有I」s2018年上映的由岡山天音主演的百度雲資源

鏈接:https://pan..com/s/1-dQj6LholXQJPbelG4qZOg

提取碼:8gx9

《I」s-2018》

導演:豐島圭介、安里麻里

編劇:桂正和

主演:岡山天音、白石聖、柴田杏花、萩原實里、加藤小夏

類型:劇情、喜劇、愛情

製片國家/地區:日本

語言:日語

首播:2018-12-21(日本)

集數:13

單集片長:55分鍾

又名:アイズ

故事以愛慕著校園女神「葦月伊織」的平梵谷中男生「瀨戶一貴」為主視角展開——暗戀伊織的一貴總是在腦中進行各種工口妄想,表面上卻對伊織很冷淡,在一次契機下兩人終於消除誤會,彼此的距離逐漸靠近……

⑶ 有演技的實力派舒淇,塑造的每個角色都各具風采,演技最好的是哪個作品

舒淇是實力派演員,雖然早期的她是輿論紛紛,但是經過了歲月的流逝,她也給觀眾呈現出來很多的經典的作品。舒淇現在是電影大咖,塑造人物角色的能力是一流的,舒淇的演技無可厚非。

⑷ 在網上賣黃片被抓了 一般會被拘留多久

這要根據其所銷售數量和價值確定,如果情節嚴重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2018工口電影擴展閱讀:

案例:販賣淫穢視頻淘寶兩店主上法庭

2014年初,李某在淘寶網上開設管理淫穢色情視頻的店鋪,並將其搜集到的淫穢色情視頻上傳到其開設的360雲盤和網路雲盤里,約有30T內存。

在2014年10月份,李某夥同黃某以牟利為目的,由黃某負責在淘寶網店鋪中向他人銷售以上上傳有淫穢色情視頻360雲盤的賬號及密碼,供他人在線瀏覽及下載,兩被告人共牟利人民幣7000元左右。

在同年12月份,黃某開始在淘寶網上單獨開設專營淫穢視頻的店鋪,將從李某處獲取的淫穢色情視頻,上傳至其開設的360雲盤,並將雲盤的賬號及密碼以80元、2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他人,供他人瀏覽及下載。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黃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一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一萬元。

一審判決後,兩名被告人認為自己的犯罪情節不能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同時向宿州中院提起上訴。

2月26日,在法庭上,兩名上訴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但是認為牟利數額較小,很多視頻還沒有被傳看等,不能達到特別嚴重。公訴機關依照「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對兩名上訴人予以反駁。

在最後陳述中兩人對自己所犯罪行,非常後悔,念其年幼無知,法律意識淡薄,希望法庭給一次悔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罰,法庭宣布,在經過充分合議後,擇日宣判。

⑸ 工口工口王國的最後的boss怎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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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一個黃色貓的動畫片

《貓怪麥克》

⑺ 工口魔物娘圖鑒1~170

搜萌娘網路,進入首頁,然後在裡面搜工口魔物娘,裡面有所以漢化的。1

⑻ 在微信上傳播淫穢怎麼定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12.17 法釋〔1998) 30號)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准,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犯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 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准,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准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鏈接的,其數量標准根據所鏈接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種類計算。
第五條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准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六條實施本解釋前五條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體描繪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鏈接的;
(三)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和語音信息的;
(四)通過使用破壞性程序、惡意代碼修改用戶計算機設置等方法,強制用戶訪問、下載淫穢電子信息的。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以實物為載體的淫穢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准,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准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准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准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准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實施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
(四)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
(五)其他能夠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條一年內多次實施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未經處理,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十條單位實施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一條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實施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所稱網站,是指可以通過互聯網域名、IP地址等方式訪問的內容提供站點。
以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後主要從事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為淫穢網站。
第十三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資深律師肖廣盟經典案例之傳播淫穢物品客觀方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