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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電影剪輯上傳算侵權嗎

發布時間: 2022-11-18 11:47:03

1. 影視剪輯會被告侵權嗎

屬於侵權行為。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影視劇作品,顯然構成侵權。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進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大量傳播並持續推薦影視劇作品的核心劇集及精彩片段,已構成對原影視作品的實質性替代。因此,將影視劇剪輯成片段上傳至平台進行播放,構成對原作品的著作權侵害。
網路上剪輯的視頻傳播算侵權,如果你未獲得視頻上傳者的同意,然後擅自下載之後進行編輯再次傳播,就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網路上剪輯的視頻傳播算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2. 剪輯視頻上傳侵權嗎

法律分析:剪輯視頻上傳是否構成侵權,視情況而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等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侵權;若作者表明不得使用等情形的,使用時應當徵求作者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3. 影視劇剪輯屬於侵權嗎

影視剪輯是否屬於侵權?還是處於一個模糊的地帶?因為他用的這些剪輯的素材全都是有版權的影視綜藝。但是這個剪輯的內容又是他自己付出了勞動,並且加上自己的一些角色才剪輯出來的。所以這實際上也算是他自己的勞動。所以還是比較模糊的。不知道這個勞動成果究竟算誰的?是算影視方的還是這個剪輯的人自己的?但是好像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因為超過多少分鍾的剪輯,算是侵權。所以他們就算是在自己的視頻中用別人的影視也是會用幾分鍾而已。這樣就不會造成侵權。

不過還是有一些剪輯大神,他們非常會剪輯各種搞笑的影視劇。然後加上一些自己後期的配音和影視加工,那麼就屬於二次加工了。這些一般是不會被舉報和起訴的。

4. 發布剪輯視頻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算侵權,行為人在未經過著作權人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對有版權的視頻進行剪輯拼接的行為也會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一、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的行為。所有視聽節目網站不得製作、傳播歪曲、惡搞、醜化經典文藝作品的節目;不得擅自對經典文藝作品、廣播影視節目、網路原創視聽節目作重新剪輯、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節目片段拼接成新節目播出;不得傳播編輯後篡改原意產生歧義的作品節目片段。嚴格管理包括網民上傳的類似重編節目,不給存在導向問題、版權問題、內容問題的剪拼改編視聽節目提供傳播渠道。對節目版權方、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影視製作機構投訴的此類節目,要立即做下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5. 影視作品剪輯並上傳違法嗎

如果剪輯的人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是不能進行私自剪輯傳播的。正規的改編創作需要先向著作權所屬法人或組織申請改編授權,才可發布相關改編作品。
關於改編侵權的處罰,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6. 剪輯再發布算侵權嗎

這個應該算一點,不過大部分公司不會追求的,畢竟起訴是一件麻煩的事情,只要不觸碰底線就行。

另外,在剪輯方面盡量把自己獨特的語言特點說好就行,自媒體這東西首先就是語言,語言的撰寫力度直接影響了短片的觀看者的感受以及說服力。

所以說,剪輯一般不會被起訴的,只要不在商業用途上利用就沒有事情。

只要畫面是人家的,尤其是影視劇的肯定算侵權,關鍵是看人家追不追究你的責任。如果是想做自媒體內容,那還是在原創內容上花點心思吧。

算侵權,如果說只是為了 娛樂 欣賞個人用途沒有問題。如果說是以盈利為目的,建議還是要徵得同意再發布。

嚴格管理包括網民上傳的類似重編節目,不給存在導向問題、版權問題、內容問題的剪拼改編視聽節目提供傳播渠道。對節目版權方、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影視製作機構投訴的此類節目,要立即做下線處理。

二、加強網上片花、預告片等視聽節目管理。各視聽節目網站播出的片花、預告片所對應的節目必須是合法的廣播影視節目、網路原創視聽節目,未取得許可證的影視劇、未備案的網路原創視聽節目,以及被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通報或處理過的廣播影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

對應的片花、預告片也不得播出,製作、播出的片花、預告片等節目要堅持正確導向,不能斷章取義、惡搞炒作。不能做「標題黨」,以低俗創意吸引點擊。不得出現包括「未審核」版或「審核刪節"版等不妥內容。

三、加強對各類節目接受冠名、贊助的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接受冠名、贊助等,要事先核驗冠名或贊助方的資質,不得與 未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網路直播、冠名、廣告或贊助。

四、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指導監督轄區內廣播電視機構、視聽節目網站進一步健全節目內容管理制度,把相關管理要求落實到位。

剪輯水很深,量力而行,把握好尺度

我也是打算從事這個,但是剛開始不這樣剪輯,別的真的也不會太多,這是最簡單的剪輯了吧,一起努力越來越好吧

1.如果你剪輯的是電視劇或者是電影中的片段,應該不會侵權。因為你截取的電影片段。別人看了你的片段會更期待看到這個電影。為這個電影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宣傳作用。即使電影的版權商看到了你的剪輯視頻也不會去告你侵權。

7. 剪輯影視劇片段發到短視頻平台,是否構成侵權

其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網路的發達,很多人都會成為一名視頻剪輯師,大多數都是將影視劇中比較精彩的畫面剪輯出來,從而發布到網上。為自己增加很多的粉絲,但是這種行為是構成侵權的,同時要為自己的行為舉止,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結語

其實很多短視頻上面,都會有其他的一些人將一些影視劇的精彩部分截出來,放在網上,就是想為這部劇做宣傳。但是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舉止,是否構成了侵權?同時在發布作品的時候,一定要取得他人的同意才可以,不然這就叫作偷竊,同時還要坐牢。

8. 剪輯的視頻上傳違法嗎

法律分析:網路上剪輯的視頻傳播算侵權,如果未獲得視頻上傳者的同意,然後擅自下載之後進行編輯再次傳播,就構成侵權。相關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